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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大金句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2/10/11/ 12:04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游劝荣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出访等不同场合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很多精彩的话语在国内外广泛流传,成为金句。这些话语内涵深刻、富有哲理,背后凝聚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治国理政的自信、努力与坚守。特别是关于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作过很多精彩的论述,堪称经典。笔者选取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中具有代表性的八句话,通过剖言析理,与大家分享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心得体会。

  第一句话,“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深刻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把法治建设提到了事关国家兴亡、民族兴衰的前所未有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如此重视法治,笔者认为是有历史根源和现实依据的。重视法治建设,既是我们党百年奋斗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社会发展和现实国情的客观要求。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人类历史上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雄辩地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

  我们党的百年光辉历史也证明,法治和党的事业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法治建设促进了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指导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保证了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持续稳定,为我国创造“两个奇迹”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全面依法治国,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将全面依法治国同全面改革开放、全面从严治党并列,表明我们党更加认识到法治建设对治国理政的特殊重要意义,这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制度成果;2020年11月,在我党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开辟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行动纲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我们要坚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深刻把握“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的丰富内涵,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第二句话,“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并且明确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将这句话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深刻阐述了司法的根本价值,抓住了司法工作的关键。

  首先,这句话是司法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是由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在我国,司法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授予的,都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运行。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将司法工作的人民属性阐述得深刻透彻,为审判机关认识和处理一切问题提供了立场、依据和指南。

  其次,这句话要求司法机关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必须是公正的。司法个案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直接体现,也是检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直观标准。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案件处理就应当是公平正义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循司法权的运行规律,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努力做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均衡适当,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同时,还要坚持尊重民意与保持法治定力相统一,在司法过程中倾听群众呼声,充分尊重民意,充分兼顾普遍公理和人之常情,平衡天理国法人情,充分顾及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正义感,做到法理情有机融合,确保判决结果既依法公正,又合情合理。

  其三,这句话强调要让人民群众从案件处理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认识论上来讲,感受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而且个体的感受是千差万别的,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别是在自己被判输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非常不容易的。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三个关键词来入手。一是“判对”。通过公正裁判把每一个案件办成公平正义的案件。二是“说清”。这里的说清,并不是简单地阐述“本院认为”如何,而是要以当事人能够听懂的方式做好释法说理,用规范的语言、准确的表达、清晰的逻辑,增强判决的说理效果,以期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认可。三是“宣传”。除了向当事人讲清楚道理缘由,还要向全社会做好宣传。讲清楚一个案例胜过说一堆大道理,我们一定要搞清楚受众的心理和媒体的传播规律,通过法律宣传力争将每个案例讲清楚说明白,人民群众就会在内心逐步积累起对公平正义的信心,社会也会逐步增进对司法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第三句话,“‘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

  关于党法关系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讲过两句话,第一句话是“‘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第二句话是“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才是真命题”。一个“伪命题”和一个“真命题”的论述,很好地解答了党和法的关系问题。

  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全面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在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可以从现行宪法的5次修正的立法实践中得以证实。对现行宪法的5次修正基本都遵循这样的程序,即由党组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立法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可以说,宪法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并且宪法修正案的内容都是在党的代表大会出台文件或者党章有了新的规定之后才跟进修订。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是对党的主张的支持,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立不起来。

  二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有机统一的。一方面,从法律的运行实施来看,我们党按照依法执政的方针,在全国范围内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教育守法、引导护法,保障法律的各个环节健康运行和有效实施。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的实施,每个环节都贯穿了党的领导。如果离开党的领导,法律实施就寸步难行。另一方面,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们党加强对法治建设领导的重要途径。

  三是党组织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党是一种政治力量,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根本没有谁大谁小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去比较,它是一个伪命题。但是在具体的社会管理事务当中,就存在党政组织、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法律,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为了实现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也为了改善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大力推进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并且把党内法规体系有机融入整个国家法治体系之中,这是我们党在运用法律手段管好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权力行使的尝试和努力,实践证明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对于党组织带头遵法守法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更是作了极为深刻的阐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带头守法。这不仅把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依据讲清楚了,也把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起来了,把“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解决了,把“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也挑明了。

  第四句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2014年1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还要靠制度来保障,让执法司法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运行。”这一论述表明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司法权力制约监督的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是我们党的历史经验和优良传统。1945年,黄炎培先生到陕西延安访问,曾与毛泽东同志有过一段著名的窑洞对话。黄炎培先生问毛泽东同志,中国共产党能不能跳出历史上“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毛泽东同志欣然答道:“我们共产党已经找到了新路,能够跳出历史的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怎样才能跳出“历史周期率”,怎样才能解决权力腐败的问题?我们党的选择就是通过制度建设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证明,我们党通过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体系,探索出了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

  二是制度建设具有极端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管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这个比喻非常形象地说明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实践表明,好的制度必须能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必须能够触及利益、解决问题,必须简便易行。我们要着力开展有质量的制度建设,针对暴露出的制度短板和薄弱环节,紧紧围绕问题多发、高发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健全管人管案管事管权的长效机制,并强化制度的刚性执行,让制度真正长出“牙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要强化权力的制约监督。以审判权为例,审判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对人民法院而言,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当前,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主旋律,就是要建立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进一步织密监督网络,努力形成内外结合、有机统一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要高度关注司法责任制放权后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化改革,深入推进案件监督管理全覆盖,积极为院庭长敢于监督履职创造条件,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律师等体制内的外部监督作用,并大力加强司法公开,确保权力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在责任的约束下行使,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第五句话,“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话充分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

  一是阐明了法律作为准绳的重要意义。只有法律能够规定人民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对社会生活起到衡量、规范和引导的作用。作为准绳,法律以明确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成为了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成为了美好生活的坚实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得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正是深刻阐述了法律的这一属性。

  二是阐明了法律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根本属性。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而民法典则是一册写满人民权利的书。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民权利保障也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正是对民法典人民属性的生动诠释,展现了对公民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

  三是阐明了政府和人民的关系,特别是明确了政府权力的边界。关于政府权力的边界,归根结底就是一句话,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政府与民众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政府既不能随意增加公民义务,也不能肆意修改公民权利,这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内涵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话,正是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对于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四是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方向。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来说,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民法典贯彻实施所讲的这段话,以小切口阐明了丰富的内涵,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方向,也指明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本方向,我们要深刻领会,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基础上,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取得突破,发挥其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示范带动作用,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协调均衡发展。

  第六句话,“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问题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和德治的辩证关系,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理论,科学阐明了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正确方向和重要途径。

  一是深刻总结了德法合治的中华政治文明优良传统。纵观历史,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各自起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两者紧密结合,国家才能治理有序,社会才能健康运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

  二是阐明了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既有相同点,也有明显差别。从相同点的角度来说,法律和道德都是具有一定约束性的行为规范。从不同点的角度来说,道德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保障。我们只能通过提高思想认识来提升道德水准,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德润人心。而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法治的治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它能够切实规范人们的言行,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所以叫做法安天下。在党的领导和宪法统率之下,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逐渐形成一种硬法与软法功能互补、刚柔相济、软硬兼治的现代化法治模式。

  三是要通过法律实施将道德要求付诸实际。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公正判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推动人们道德意识的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高度重视运用司法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确保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努力构建崇德尚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第七句话,“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这段话带给我们的指导意义和鼓舞力量是空前的。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依法防控的工作思路。在疫情防控形势还非常吃劲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依法防控,要求哪怕是在疫情防控最艰难的时候,也要坚守法治底线,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法治思维最生动的诠释,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立场观点方法。我们在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要求的指引下,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坚持谦抑原则,哪怕是在非常时期办理非常案件,也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法办案,用一个个案件的公正判决结果,向社会输送公平正义,为维护正常防疫秩序,服务保障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强调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建设者和捍卫者,理应更加自觉把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践行看齐意识的实际行动,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守法治底线,防止运动式司法,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强调法治思维,就是我们在疫情防控吃劲的关键时刻要依法办事,在扫黑除恶攻坚的紧要关头要依法办事,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时候要依法办事;越是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案件,越是万众喧嚣、杂音不断的时候,越要顶住压力、守住底线,千万不能形成“破窗效应”。我们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各类案件处理当中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漏不凑,以依法办事的实际行动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以此体现我们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的绝对忠诚。

  第八句话,“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

  随着中国崛起步伐的加快以及融入国际体系的加深,中国已经在促进国内发展、维护地区和平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等方面作出了很大贡献,负责任大国逐渐成为中国国家身份构建的新标签。习近平总书记的这句话,进一步阐明了法治对于我国融入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意义。

  首先,法律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语言。当前,法治在稳定国际秩序、规范国际关系、塑造国际规则方面的作用愈发凸显。国家利益保障不仅与国家实力相关,也与国家法律力量的强弱息息相关。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斗争环境,习近平总书记突出强调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国际斗争,来维护国家利益,要求抓紧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通过拿起法律武器,占领法治制高点,更好地解决国际问题,这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法治保障要紧跟国家发展的步伐。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走出国门的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问题越来越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利益到哪里,人民群众的利益到哪里,法律服务和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因此,我们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加快推进国内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强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推介等工作,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有效维护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其三,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当前,我国已进入国际重大政治、发展和经贸问题谈判的核心圈,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建设者,既是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我们要更加积极地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规则体系,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所指出的,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不能当旁观者、跟随者,而是要做参与者、引领者,善于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出更多中国声音、注入更多中国元素,努力在经济全球化中抢占先机、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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