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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2/07/15/ 17:49 来源: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兰州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规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过程中突发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客流拥堵等其他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等应急响应。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始终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各园区及各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做好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 关口前移,注重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针对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5 风险评估

  自然灾害:暴雨洪灾对城市的破坏程度较高,车站大多处于地面标高以下,一方面受洪涝灾害积水回灌的潜在危害,另一方面受岩土介质中地下水渗透浸泡危害,一旦发生灾害,导致车站内电气线路、通信、信号受损失灵,危及行车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地震可能导致车站结构改变,易引发车站及道路损毁等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运行系统故障:包括电力、电气、通信、车辆系统故障,可能会引起行车中断,引发运营中止、触电、火灾、有毒烟气、拥挤踩踏等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系统故障:包括通风、排烟、给水、排水、屏蔽门、扶梯系统故障,引发火灾、高温浓烟、泄露、地表水侵入、机械、坠落、拥挤踩踏等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公共卫生事件:公共汽电车站等场所是公众聚集场所,也是相关检疫、防疫工作的重点场所,遇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划定卫生警戒控制区域,对受影响路段路口实施交通管制,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路网分流;妥善安排公共汽电车乘客疏散,保障应急救援运输车辆通行顺畅;在依法实施卫生检疫、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积极配合落实,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保持公共汽电车运行。

  社会安全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车站是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爆炸、毒气、纵火等暴恐事件,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上述风险导致的安全保卫、信访等事件也会对社会秩序稳定产生影响。

  1.6 事件分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6.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1.6.2 重大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

  (5)超出所在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

  1.6.3 较大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导致新区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1.6.4 一般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导致新区公共汽电车线路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聚集客流不能及时疏散。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公安局、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财政局、新区生态环境局、中川园区管委会、秦川园区管委会、西岔园区管委会、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新区市政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新区管廊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新区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新区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新区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新区供电公司、兰州公交集团新区客运公司等单位(部门)组成。

  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主要职责

  2.2.1 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职责

  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研究、协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防御工作。

  (2)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判定与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3)全面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相关信息的沟通与发布。

  (4)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组织、协调、指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现场应对工作。

  (5)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指示要求,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调查评估。

  (6)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抢险队伍、应急物资设备等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制定启动和停止实施应急响应,部署、督查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2.2.2 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1)组织制定、落实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的政策、措施;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提出决定启动和终止交通应急预案的建议;

  (3)向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关指令;

  (4)协调衔接各应急工作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5)组织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培训和演习;

  (6)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处理和报告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

  (7)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8)协调解决重要物资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可对应急运输实行一定范围的直接组织和指挥,确保运输畅通。

  2.2.3 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新区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审批、指导涉及应急响应相关新闻发布工作,发布单位的新闻发布流程要严格遵照《兰州新区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指导涉事部门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新区总值班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的调度和报告。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综合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应急运力,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做好应急所需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统一调配;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新区公安局:负责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交通秩序、治安秩序,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控制爆炸、清除危险品等。协助救援遇险人员;核查、鉴定遇难人员身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对事发地和通往事发地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牵头组织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引发生产安全事件调查。协调应急救援的指挥通讯、运输、设备、器材、物资、气象等相关部门,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损失,提出处置意见。

  新区经济发展局:协调新区通信运营公司负责保障现场通信畅通,协调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工作。

  新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抢救及伤员转运、分流等救治工作;组织突发事件中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接收到的伤亡人员信息;并根据需求,协调省卫健委调动周边市、区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指导援助。

  新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经费支持,审定应急经费的预算,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付等善后工作。

  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地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各园区管委会:参加突发事件安全警戒、抢险救灾等工作;牵头做好先期应急、善后处置等工作。

  新区市政集团:负责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救援物资储备及按照要求做好具体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单位:突发事件相关的其他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下,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3 园区管委会应急机构

  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园区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根据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配合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新区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

  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参加单位: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公安局、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新区自然资源局、新区生态环境局、新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园区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物资调配,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参加单位:新区公安局、新区生态环境局、新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园区管委会、新区市政集团等。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中伤(病)员的抢救、运输、隐患消除、道路通行能力恢复和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3)安全警戒组

  牵头单位:新区公安局。

  参加单位:事发地园区管委会等。主要职责:负责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4)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参加单位:事发地园区管委会、相关医院等。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等相关信息。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参加单位:新区公安局、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市政集团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拨和运送,协调通信企业做好救援通讯保障,保持城市客运交通秩序。

  (6)新闻舆情组

  牵头单位: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参加单位:事发园区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做好新闻与舆情的回应工作;建立新闻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对收集的舆情加强研判;建立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7)调查处理组

  牵头单位: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参加单位:新区应急管理局、新区公安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等。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赔付等善后工作。

  (8)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参加单位: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安全管理和法律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预测评估、研究分析交通突发事件的情况和发展趋势,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应急调查技术报告和抢险救援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3 监测预警

  3.1 预防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牵头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对收集的各类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后,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各公共汽电车管理、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形成风险辨识管控在前,隐患排查治理在后的“两道防线”,坚决防范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发生。

  (1)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部门应当对经营、使用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隐患的,责令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本单位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防护抢修器材,并定期检查装备器材,组织演练。

  3.2 监测

  各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部门和各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隐患监控系统,对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隐患实施监控。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监测体系,根据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信息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

  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运营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气象、地震等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要根据历年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 预警

  3.3.1 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险情时,新区及各园区负有公共汽电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紧迫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预警级别。

  3.3.2 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原则上由新区及各园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管委会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2)预警信息内容。事件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件或降低事件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部门和各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加强对各类风险点、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新区及各园区管委会、公共汽电车主管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运营单位、相关成员单位等负责同志带班,随时掌握情况;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3)运营单位要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按照预警级别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

  (4)运营单位应及时通过媒体、网络或电子屏等方式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及时公布咨询电话,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运营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各保障部门做好人员和物资调配工作,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必要时启动地面公共汽电车接驳疏运。

  (6)专家组视情进驻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或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并提供决策建议。

  (7)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5 预警解除

  确认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4 运行机制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和时限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属地园区管委会报告;事发园区管委会应于1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不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敏感事件,先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决策、指挥争取时间、赢得主动、提供依据。

  4.1.2 报告内容

  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并报告公共汽电车事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及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执业资格及联系电话。

  新区公共汽电车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31-8259428

  新区总值班室:0931-8259942

  新区应急管理局:0931-8256031

  4.2 先期处置

  发生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和园区公共汽电车管理部门在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新区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工作进展。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和记录。

  (3)公安机关立即设置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公安、消防、建设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件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5)及时清除、转移事件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公共汽电车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6)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运的时间、区域和涉及人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运、调度和临时公共汽电车绕行方案,力争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处置与恢复公共汽电车同时进行。

  (7)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及新区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由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新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园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新区管委会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件应急处置。

  4.4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新区响应级别。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4.1 新区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②超出新区应急救援能力的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启动程序

  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根据综合研判结论,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提出新区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决定启动新区I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3)指挥部署

  在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件处置,省级或国家级应急预案启动前要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启动后,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工作服从省级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建立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新区管委会开设指挥场所。

  ②各成员单位派出专人在指挥场所24小时值班,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到达后并入上级指挥机构。

  ④全面收集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件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绘制事件现场专题图,为上级指挥机构决策提供依据;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向省级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

  ⑤监测事件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件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件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件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件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⑥在新区范围内调度应急资源;视情请求省属或国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装备支援;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必要时请求驻新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予以支援。

  ⑦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件、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⑧对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做好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相关保障工作;对接赴新区支援的应急队伍,做好应急队伍在救援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

  ⑨由上级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4.2 新区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②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后果扩大的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③其他需要启动新区Ⅱ级应急响应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启动程序

  经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新区管委会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级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指挥部署

  ①建立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设指挥场所。

  ②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其他成员单位确定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③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视情请求省级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予以指导或支持。

  ⑤全面收集事件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件态势,研究救援及保障措施;当事件进一步扩大时,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⑥监测事件现场风险,分析确定事件现场区域分类,全力控制事件影响范围,及时转移事件影响范围内的群众,控制进入事件现场危险区应急队员人数,确保应急队员个人防护设备和措施有效安全。

  ⑦在新区范围内调度应急资源;根据应急需求动员社会力量。

  ⑧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次生事件、灾害及衍生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⑨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4.3 新区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①发生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且风险可控;

  ②超出事发园区应急救援能力的一般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③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后果扩大的一般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④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启动程序

  经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指挥部署

  ①建立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总指挥的指挥机制;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在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设指挥场所。

  ②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确定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

  ③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④全面收集事件信息,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件态势,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适时调整应急处置方案。

  ⑤持续监测事件现场危险物质和危险状况,分析确定事件现场区域分类,及时控制事件影响,快速转移事件影响范围内的群众。

  ⑥在新区范围内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4.4.4 新区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且风险可控。

  (2)启动程序

  经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定达到启动标准,由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响应措施。

  (3)指挥部署

  ①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值班制度,持续关注事件处置情况。

  ②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派相关人员指导事发地园区、镇、中心社区做好应急处置。

  ③必要时由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④根据职责参与事件调查。

  4.5 处置措施

  在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件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毁损的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救援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6 协调联动

  (1)部门联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由各应急工作组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全力予以配合。

  (2)行业联动。常规公交、出租汽车等行业内各企业之间联运保障行动,以及行业之间的相互保障衔接行动,由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统一指挥,各单位根据指令积极组织救援力量响应行动。(3)区域联动。新区辖区内的应急保障联动,由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与外市之间的协调联动,服从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遣。

  4.7 分类救援

  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类别开展救援工作。

  4.7.1 自然灾害类

  因各类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根据新区管委会先期启动的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置,并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医治工作,导致城市公共汽电车中断或运行风险等情况,分类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暴雨、洪灾等灾害

  发生洪灾、暴雨等破坏性天气灾害,导致公共汽电车运力严重受损时,及时掌握灾害对公共汽电车的危害程度,了解公共汽电车动力堵塞、迟滞、毁损和储备情况等,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公共汽电车保畅等工作。发生运力供应缺口严重,系统内运输能力不足以调配支援的,及时寻求行业外或区域外支援。

  (2)地震、地面塌陷、滑坡等灾害

  遇有地震、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导致公共汽电车运行的道路中断时,需对重点受灾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加强公共汽电车线路的沿线巡视,关注灾情动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公共汽电车安全运行。优先恢复影响公共汽电车运行的道路、通信等运行条件和电力、油料等物资供应。

  (3)大雾、雾霾等灾害

  遇有大雾、雾霾等能见度极低的天气灾害,导致大量公共汽电车不能正常运行甚至中断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市民减少出行,或通过自行车、步行等方式替代公交出行,分流公共汽电车积压客流;组织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过硬的驾驶员队伍,配齐车雾灯、示廓灯、前后位灯等警示标志标识,加强沿线重点路段的人员巡视和引导,最大限度地提供公交安全出行保障;加强道路交通管制措施,适当控制非公共汽电车流量,保障公共汽电车的道路环境安全。

  (4)冰冻、暴雪等灾害

  遇有冰冻、暴雪等封堵道路的天气灾害,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市民减少出行;及时动用储备物资,全面开展路面破冰、防滑、融雪等应急工作,落实各单位“包干区”内的除雪、除冰责任,尽可能避免道路出现大面积的坚冰,保障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积冰严重时,公交车辆及时加装防滑链条,以防止侧滑侧翻事件。

  4.7.2 事故灾难类

  遇有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实施安全警戒,隔离围观群众,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事件现场,必要时采取进一步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顺畅;对遇险和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搜救,救援工作视情可采取破拆变形车厢外壳,调集大型牵引起重、切割机器到场协助救助积极抢救,用喷雾水冷却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车辆油箱,用泡沫覆盖地面流淌的燃油,消除潜在危险,为营救被困人员创造条件;对重、危伤员进行初步的现场急救处理后,利用救护车或现场车辆迅速转送医院救治。事件处理结束后,公共汽电车应当在第一时间恢复受影响的运行线路。暂时难以恢复的,采取必要绕行替代措施,保障市民公交出行。

  4.7.3 公共卫生事件类

  遇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划定卫生警戒控制区域,对受影响路段路口实施交通管制,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路网分流;妥善安排公共汽电车乘客疏散,保障应急救援运输车辆通行顺畅;在公共汽电车场站等场所依法实施卫生检疫、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站或者留验站;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积极配合落实相关检疫、防疫工作,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的同时,保持公共汽电车运行。

  4.7.4 社会安全事件类

  遇有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群众、维持公共汽电车运行秩序;封闭和疏导必要的交通道路,紧急设置禁行、绕道、危险等交通导改标志和警示标志,进入警戒状态;迅速对现场进行有效救援,实时监测相关公共汽电车设施损毁情况,做好乘客疏散工作,避免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导致城市公共汽电车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的,及时组织相关调集运力予以支援,必要时可跨区域调集运力。

  4.8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级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较大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新区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应第一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信息发布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及时澄清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把握舆论导向。

  4.9 应急结束

  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建议,在应急响应行动达到以下效果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损害得到常态管控;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危害公共汽电车安全运行的因素得到消除;

  (4)中断的公共汽电车得到基本恢复。

  5 后期处置

  5.1 人员安置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有关人员需要安置时,由所在地园区管委会负责进行人员安置工作。事件中的受伤人员由指定医疗机构实施救治。

  5.2 征用物资的补偿

  对因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而紧急征用的物资,由交通部门报财政局按征用的实际统计数量给予被征用物资的单位或个人补偿。

  5.3 保险及理赔

  应鼓励引导预案参与单位和涉及属地政府、企业购买车辆、人员和财产损失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救助和善后处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介入调查受损情况,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 事件调查与后果评估

  城市公共汽电车事件紧急状态解除后,应急指挥部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及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的经验教训、灾后恢复和重建的建议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预案适时修订完善。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指挥保障

  现场指挥部地点就近事发地,便于掌握一线事态和应急响应效果,及时下达指挥命令。

  6.2 应急通讯保障

  新区经济发展局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应急预案启动后,要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6.3 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强对事件应急救援专业物资、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治安、物资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6.4 应急运输保障

  新区公安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 运能及调度保障

  各公共汽电车运输企业应按营运车的技术状况等配置足够的运能储备,保障应急时能及时投入运行。按照各单位内部的就近调度原则,由本单位组织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实施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行业应急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调度长途客运等应急力量增援,或请求省级应急机构启动跨市域的增援调度预案。

  6.6 经费保障

  事故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新区和各园区管委会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园区管委会、镇、中心社区协调解决。确需新区管委会补偿的,由应急事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补偿标准和办法,新区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补偿资金。

  6.7 治安维护保障

  新区公安局制定事件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地区、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6.8 公共设施保障

  新区通信、电力、供水、燃气、供热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在公共设施遭到破坏的紧急情况下,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9 气象信息服务保障

  新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灾害性气象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工作提供气象资料服务。

  6.10 技术保障

  技术专家组研究分析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牵头编制和负责解释。

  7.2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并印发实施,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同时抄送新区应急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及部门(单位)应急职责,编制本部门(单位)事件应急行动方案,同时抄送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应急管理局。

  7.3 宣传和培训

  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其他宣传方法向公众宣传、普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及应急救援的基本概念与知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素质。

  各应急保障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应急响应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保持应急队伍具备熟练正确开展应急响应行动的能力。

  公共汽电车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确保各成员单位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和协作联动预案各要素,强化应急救援的协同能力。

  7.4 预案演练

  新区、各园区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公共汽电车运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7.5 预案评估和修订

  (1)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8.1 奖励

  在事件应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及时举报事件,经查证属实的;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防止事件或抢险救援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不按规定制定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共汽电车的场所、工具、运行线路损害和相关人员伤亡,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的紧急事件。

  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是指保障公共汽电车的换乘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加气站、充电桩(站)、调度中心、站台、站牌、候车亭、港湾式停靠站、专属维修设施、公共汽车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等。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2.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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