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的通告(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持续优化创业创新发展环境,充分释放促进创业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2〕33号)有关要求,兰州新区拟根据省厅最新申报扩围条件推荐一批吸纳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至甘肃省人社厅,争取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兰州新区范围内注册运营且稳定运行的初创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不含子公司或分公司及国有资本投资成立的经营主体),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无失信行为记录。经营主体的成立时间截至2022年6月1日不超过18个月(今年8月份已申报企业再不重复申报)。
二、申报推荐程序
1.组织申报。经营主体采取自愿申报原则可向创业所在兰州新区或各园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营主体同时可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申报,同级人社部门进行复核,逐级推荐上报,具体按照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行选择从人社部门或行业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兼报。
2.初审推荐。兰州新区各园区人社部门对经营主体申报的材料和运营情况进行初审核查,符合补助规定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兰州新区人社部门,填写推荐表并附推荐报告。
3.复核确定。兰州新区人社部门对推荐的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资料将进行复核,并进行抽查。经复核无误的,按规定上报省厅落实相关补助。
三、申报条件
1.经营主体吸纳带动就业3人(含3人)以下的、4-5人的、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
2.对毕业后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及留学归国人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农民、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办的补助对象,吸纳带动就业6人及以上的,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
3.以上带动就业人数不含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同一法人代表名下有多家企业的,只能享受一次。对已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及一万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等促进就业惠民政策的经营主体,或以前年度已获得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的经营主体及法人,不再重复予以补助。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办公设备、场租费、通信网络费、开展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补贴等费用。
四、申报时间
2022年9月26日--2022年9月28日
五、申报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推荐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员工花名册;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员工缴纳社保证明(由人社部门查询)。
六、工作要求
1.兰州新区将认真核实申报材料,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后方可进行推荐。
2.兰州新区将加强对经办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依法依规、合理合法、阳光透明确定补助对象。如发现存在不按照事实推荐、优亲厚友、厚此薄彼或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为他人谋求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推荐资格,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追究相应责任。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的申请主体,取消其补助资格,责令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助资金,并在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特此通告。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9月26日
兰州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