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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新增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公告

 2022/06/17/ 17:52 来源: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新增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公告

各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全面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看病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有关工作的通知》(兰医保中心〔2022〕18号)和《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和〈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兰医保中心〔2022〕19号)精神,现就新区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第一批受理时间:6月20日-7月1日

  第二批受理时间:9月20日-10月8日

  二、准入条件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精神,兰州新区符合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取得相关证照并承诺愿意承担医疗保障服务、方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信用承诺制度等;

  5.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已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并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保费用结算和信用承诺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已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并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准入流程

  (一)申报初审。通过登陆兰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平台模块,网址:http://lz.lzybzx.cn/apply/change/apply-pharmacy,选择相应的定点类别申报,按照平台提示填报即可。

  (二)核查评估;

  (三)会议确定;

  (四)结果公示;

  (五)联网调试;

  (六)业务培训;

  (七)协议签订;

  (八)运行结算。

  咨询电话: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0931-8259941

  中川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0931-8255394

  秦川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0931-8255264

  西岔园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0931-6839516

  附件: 1.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报经办流程

  2.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3.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核查评估表

  4.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核查评估表

  5.兰州市定点医药机构API接口联调确认申请单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1: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附件2-3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核查评估表

附件2-3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核查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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