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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6/14/ 17:56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

  兰州新区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巩固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成果,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互联网+政务服务”、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等改革事项,优化整合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理等流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2022年8月1日起,兰州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全面实行“交房即交证”,同时结合实际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交房即交证”改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新建商品房实行现房销售。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办事窗口

  1.加强窗口建设。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税费收缴、不动产登记、交易及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建设,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缴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按照《甘肃省不动产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做好“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2.推行联动办理。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有机结合。依托“一窗受理”服务窗口和信息平台联动,推动水、电、气、暖、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科技发展局)    

  (二)优化整合业务流程    

  1.严把审批关口。严格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对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2.落实商品房预售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督促项目开发企业按“交房即交证”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销售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作出处理。(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3.优化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制定“交房即交证”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将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责,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科技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4.大力推行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实行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同步申请、协同办理,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未变化材料直接沿用。(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5.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落宗等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或同步进行,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并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6.严格实行联合验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人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和纠偏。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完成竣工验收、未办理登记的房屋不得直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    

  7.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公共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8.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内容,即时同步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工程价款。推行告知承诺制,将“竣工结算备案”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9.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规划、消防、人防、竣工等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共享获取的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10.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购房人通过网办平台线上申请办理,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11.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创新登记服务举措,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压缩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时间,推动不动产登记端口向开发企业延伸,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鼓励购房人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服务平台,办理转移登记申请、税费缴纳等业务。(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三)加强平台协同共享    

  1.加快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建设。积极利用新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与住建房屋交易、税务税收征管、财政统一支付及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通融合,实现覆盖新区、面向大众并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达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支撑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科技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2.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不动产首次登记纳入系统进行申报,建立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关联关系,实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税收征管系统、不动产登记平台等无缝衔接,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竣工备案、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一网通办”。(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科技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3.加强信息共享与应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实现司法判决、户口本信息、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土地房屋资产调拨、医学证明等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互通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划许可、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等与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加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牵头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新区人民法院、新区公安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发展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四)不断强化监管约束    

  1.落实全程监管整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至项目在交付使用后,第一批不动产登记证办理结束,连续3个月无有效投诉事件后可解除监管,确保所有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所欠税费及工程款。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杜绝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等现象,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2.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市场主体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领域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牵头单位:新区经济发展局,责任单位:新区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交房即交证”具体实施操作流程

  (一)“交房即交证”的实施范围

  兰州新区范围内由房地产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或经适房)项目。

  (二)“交房即交证”的具体工作流程

  1.新区范围内房地产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项目完工后期,确定的交房日期前2个月内,与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主动沟通,做好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联合验收、权籍调查等工作。

  2.上述事项核实并签署同意办理意见后,由房地产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房屋面积测绘、权属调查、成果审核入库等工作。

  3.新区范围内房地产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委托完成房屋测绘及权籍调查后,新区不动产登记局进行楼盘表核验,做好房屋首次登记前的楼盘表入库检查工作。

  4.新区不动产登记局督促房地产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及时提交申请材料,提前做好不动产登记容缺受理工作,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5.房地产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在交房前15日内,通过线下“一窗受理”窗口或新区互联网+不动产大厅,批量录入办证信息、提交相关资料,督促购房人缴清办证相关税费和费用。

  6.房地产开发商交房现场配合,核验申请人(买房人)身份信息,审核登簿,现场打印证书、发证。

  (三)实施条件

  1.已建成并办理了首次登记的商品房,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或办理了双预告业务,按揭贷款业务已经完成。

  2.已经竣工但未完成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条件后,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申请完成首次登记。

  3.新建或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在预售许可时,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在网签合同条款中有“交房即交证”约定并承诺交房交证的,在完成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后,由开发商或建设单位申请完成首次登记。

  以上3种拟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不存在抵押、查封以及影响登记的其他情形。新区不动产登记局根据购房人和开发商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在交房现场为资料齐全的购房人交付或办理不动产证书。

  (四)规划和竣工验收方式

  1.具备一次性规划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一次性验收。

  2.对于前期已整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部分单体工程已竣工,竣工部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许可内容的,可分期进行验收。整个项目分期不超过三期,每期规模合理,集中连片。

  新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验收,新区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竣工、人防、消防和档案验收。

  (五)规划和竣工验收原则

  1.承诺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相关机构审查的施工图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每期集中连片验收,其中幼儿园、学校等必须在第一期完成。

  2.分期验收的单位工程的配套设施,包括工程消防系统、道路、供水系统、供热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等按相关机构审查的施工图要求建成,保证交房入住的业主日常生活正常使用,其中,工程消防系统具备与后期各单位工程之间的联动。

  3.分期验收结束后,新区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就竣工、人防、消防、档案、规划验收出具阶段性验收意见,新区不动产登记局依据各部门出具的分期验收阶段性验收意见为其办理不动产证书;最后一期建设完成后,进行整体验收,合格后凭新区住建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理最后一期楼幢的不动产证书。

  (六)新开发的住宅项目

  新报批的住宅项目在统一规划的情况下,可合理分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住宅,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分期验收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由新区住建部门颁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区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新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新区相关部门要靠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加大改革力度,保障工作经费。    

  (二)加强协作配合。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守法,依法依规建设、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诚信经营,依法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要总结推广“交房即交证”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主动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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