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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关于公开征求《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2/06/13/ 10:58 来源: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2017版)》等政策规定,2020年底前,各地要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我局结合新区实际,于2020年8月起草了《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经新区管委会2020年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执行。目前已临近两年有效期,在修订完善正式政策前,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23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联系方式:0931-8259440;

  邮箱:jfjjgk2021@163.com

  附件:《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此页无正文)

  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2022年6月13日

  附件:

  兰州新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改价管〔2018〕581号)精神及兰州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20〕15号)要求,兰州新区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结合城市供节水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的实施范围与步骤:兰州新区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即工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特种行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等),不含环卫、绿化和消防等城镇公共用水。按照统筹谋划、分阶段逐步实施,2020年度率先对重点单位(企业)和行业、条件较好的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不断扩大实施范围。

  第三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加价标准制定、提供高耗能企业名单等工作,开展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定期公开供水企业成本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是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监督管理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用水户计划指标调整、监督指导考核、日常管理工作,供水单位对用水定额(计划)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分档水量及加价标准:

  1.超定额用水20%以内(含)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50%;

  2.超定额用水21%—40% (含)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100%;

  3.超定额用水41%以上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加价150%。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按照以上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的2倍收取。

  超定额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办法以整数计。

  第五条  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甘肃省行业标准执行。省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尚未涉及的行业,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第六条  按照用水定额,确定计费周期、计划指标核定、调整计划指标、加价减免。

  1.加价项目。超定额累进加价基础为自来水水价加价,不包括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2.计费周期。以年度作为缴费周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用水用户(不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临时用水)以工程用水量达到核定的水量时(包括喷淋等环保用水),开始计量缴纳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3.计划指标核定。充分考虑新区非居民用户用水习惯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素,依据城市供水能力、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按照用水户上年度的用水情况,核定该用水户本年度计划指标。新区城市供水单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各园区供水主管部门分类报送上年度各用水单位用水量等有关资料,由各园区供水主管部门以每年1—12月为一个周期,对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指标进行核定。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指导各园区供水主管部门每年2月份核定下达城镇非居民的用水定额指标,并负责用水计划指标审批。

  4.调整计划指标。用户需要调整计划指标的,所需递交的材料与流程由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作出具体要求。

  5.加价减免。因不可抗力、突发性及非人为因素造成用水量急增而产生的超定额加价水费,或对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存在异议的,用水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园区供水主管部门核实,确有正当理由的,报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审批。

  第七条  城镇非居民用水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由城市供水单位定期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校验,保障计量准确。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指导城市供水单位加快推进计量设施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资金的收缴、使用与监管: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向产生超计划加价水费的用水单位出具超定额加价水费告知书,新区供水单位负责在规定收缴期收缴超计划加价水费,每年3月为收缴期。实行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水费由新区财政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监管、考核。

  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超定额加价水费作为供水单位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水质提升、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其他配套服务以及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新区企业节水用水奖励办法,由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和新区水务集团牵头制定。

  第九条  执行超定额用水户每个收缴期内必须足额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对逾期未缴纳的,由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方案由新区经济发展局和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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