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4-28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2〕17号
  • 发布日期:2022-05-18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4/28/ 17:18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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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兰州新区2022年第15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作用,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障兰州新区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兰州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兰州新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粮食风险基金是指新区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兰州新区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粮食市场经济调控,确保粮食安全的专项资金;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发生的利息、费用、价差补贴及粮食应急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  为有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根据新区目前开展的粮食储备补贴工作实际需求,基金规模暂按每年实际补贴资金规模设立。如因粮食流通、粮食储备等工作任务增加导致基金不足时,通过追加预算方式保障基金充足。

  第六条  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本级储备粮油所需利息和补贴费用、粮食应急保障资金等,不得列支非粮食方面的开支。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新区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费用补贴、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竞价交易手续费补贴及粮食检验检测费用补贴。兰州新区储备粮油利息及补贴费用标准及申领条件按照《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兰州新区储备成品粮管理办法》和《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新区粮食应急保障资金,包括应急状态下粮食采购、加工、运输等方面工作所需资金,及粮食应急保供企业补贴资金、粮食应急演练等经费。按照《兰州新区粮食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政策性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经批准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

  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中涉及的相关办法若有调整,根据最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所有权属兰州新区管委会,由新区财政局、经发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皋兰县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新区财政局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新区经发局负责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对相应资金的支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农发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新区财政局拨款通知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八条  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由新区财政局负责筹集,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新区本级财政预算、上级补助、专户利息收入和储备粮油轮换价差收入等转增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收入。新区本级财政预算是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粮食风险基金相应支出需求每年列入新区本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列入“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每年在预算开始执行时,应将年度预算资金全部拨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九条  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由新区财政局会同经发局在农发行设立财政专户管理。新区财政局负责账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并设立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总账和明细账,对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按时登记账簿,并按月和农发行核对,做到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切实保证粮食风险基金会计核算质量。同时有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新区财政集中管理。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新区财政每年应自筹到位的基金配套数额。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

  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财政专户按季拨付,每季首月15日之前将当季补贴拨付到位。新区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等涉及承储企业应享有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新区粮油承储企业向新区经发局提出资金申请,新区经发局收到申请材料并初审后向新区财政局报送资金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新区财政局复核后会同经发局下发资金拨付文件,根据资金拨付文件新区财政局开具专户拨款凭证,农发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新区有关承储粮油企业。一次审定、分次拨付的补贴项目可印发一个资金拨付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分次拨付的时间和金额,作为多次拨付的文件依据。粮食应急保障资金由新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财政专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发行在收到拨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如数拨付到收款企业,并及时反馈回执至财政部门。同时,在划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时,不得以各种名义和手段收取任何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如发现粮油承储企业挪用和违规使用粮食风险基金,应及时报告新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企业可自行用于承储粮油业务经营和发展。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粮食风险基金绩效运行使用,提升新区粮食主管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对新区经发局上报的绩效评估、评价报告开展审核。

  第十五条  新区经发局负责编制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目标,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绩效管理,并组织开展粮食风险基金新增重大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按时上报绩效评估、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新区财政局、经发局要组织开展粮食风险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设定的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执行完毕,新区财政局组织新区经发局及时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下一年度基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新区财政局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新区经发局和新区粮油承储企业及时整改,对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工作不到位的,暂停基金拨付直到整改完毕。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八条  兰州新区粮油承储企业对涉粮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

  第十九条  新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新区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同时,督促指导承储企业严格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农发行负责按照新区财政局指令及时将资金划拨收款企业的农发行账户,因自身原因造成资金拨付不及时,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由农发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兰州新区粮油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粮食风险基金规定,将资金专项用于兰州新区粮油储备事项,不得用于企业其他业务经营和发展。严禁以多报收购、少报销售粮食数量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如发现此类问题,由新区管委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区财政局、经发局和农发行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粮食风险基金情况,定期核对账目,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准确无误。同时,新区财政局会同经发局、农发行每年对新区粮油承储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新区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区纪工委监工委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17号)PDF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兰州新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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