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兰州新区门户网站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2021/12/14/ 10:24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兰州新区2021年第42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兰州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新区应对食品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新区托管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传染病按《兰州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置。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根据食品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统一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含)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5.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州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5.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1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新区管委会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职责如下: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政策和工作规则;

  (2)研究确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3)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应急事件处理快速高效开展;

  (4)向新区管委会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贯彻落实管委会工作指示,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需要,决定是否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6)检查事件发生地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有效控制事件蔓延扩大,指导各园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7)向新区管委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8)负责涉及多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审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小组提交的工作报告;

  (9)组织信息发布;

  (10)完成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1.2 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落实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制定和修订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监测体系,收集相关信息;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各园区、各部门、乡镇(中心社区)做好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积极贯彻新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园区、各部门、乡镇(中心社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成员单位有: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新区党群工作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公安局、新区教育体育局、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农林水务局、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新区生态环境局、新区各园区管委会。

  2.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新区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及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有关信息。

  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全区Ⅲ、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加强事件预防、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应急管理督查。

  新区党群工作部: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清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置。

  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收集、按规定发布食品安全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并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负责依法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活动和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重大粮油食品安全的调查处理工作。

  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置。

  新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和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相关费用。

  新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新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校园食品超市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置。

  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及时报告医疗救治情况,依法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

  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依法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畜禽养殖、屠宰及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农产品、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开展源头追溯等。

  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救助安抚等善后处置工作。

  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旅游市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置。

  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组织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和演练;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完成新区应急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工作等。

  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综合协调组:由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以及公文处理和会议协调等工作。(责任单位:新区经济发展局、新区财政局、新区公安局、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  

  事件调查组:按照职责分工,由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职能部门或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问题产品检验检测、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作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公安局、新区教育体育局、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农林水务局、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新区生态环境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   

  危害控制组:按照职责分工,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责任单位: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新区公安局、新区教育体育局、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农林水务局、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新区生态环境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  

  医疗救治组:由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社会稳定组:由新区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园区管委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责任单位:新区党工委办公室、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新区公安局、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 )  

  新闻发布组:由新区党工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负责对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件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新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邀请相关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和舆情引导。  

  2.4 园区、乡镇(中心社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园区及乡镇(中心社区)应及时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新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园区、乡镇(中心社区)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3 监测、预警和报告

  3.1 监测系统

  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区农林水务局、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分别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信息发布。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新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及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2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新区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行为。新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3 应急准备和预防

  新区食药安委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园区、乡镇(中心社区)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按照程序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新区管委会,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准备。

  3.2.4 预警信息发布与通报

  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向新区食药安委办通报。新区食药安委办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对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新区食药安委办应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会同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及时发布、通报有关情况。

  3.3 报告制度

  新区食药安委办按照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各园区、乡镇(中心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报告。

  3.3.1 报告程序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新区食药安委办或新区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3.3 责任报告人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各级医疗机构,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4 报告时限要求

  事发地园区、乡镇(中心社区)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向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新区管委会电话报告,2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书面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展或上级部门的要求随时进行进程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进行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并尽可能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2)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终结报告。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总结事件处理工作,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3.5  报告形式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现场的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应以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优先使用最快捷的通信方式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随后报送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1.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等。向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事件先期救援行动。

  4.1.2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新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救援进展等。向新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地,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程序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应立即启动相应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园区、乡镇(中心社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部署、积极落实医疗救治、政策宣传、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及时向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请求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4.1.4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园区、乡镇(中心社区)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新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应当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2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有随时间进一步加重并蔓延扩大的趋势,事件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立即上报上级部门审定同意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不会有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应当上报上级部门审定同意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3 指挥协调

  启动Ⅰ、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新区管委会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件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4.3.1 新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新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新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紧急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园区、乡镇(中心社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新区疾控部门应立即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技术鉴定。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地区、跨领域发生,影响严重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方案,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应及时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5 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由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发布。Ⅲ级、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由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后,会同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媒体通报。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需要向境外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由新区管委会向省应急指挥部或省政府报告。

  4.6 响应终结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或协助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新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随时通报整改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新区管委会组织参与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处理措施。检验发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法对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新区管委会和新区食药安委办。新区食药安委办组织落实上级部门提出的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

  6.2 人员保障

  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件处置。

  6.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4 物资保障

  参与组织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各级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5 演习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新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分别组织各自监管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6 宣教培训

  新区各部门、各园区、乡镇(中心社区)应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防范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 附  则 

  7.1名词术语

  7.1.1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7.1.2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7.1.3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7.1.4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兰州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8〕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PDF

兰州新区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新区头条
返 回
顶 部
返 回
顶 部

版权所有:甘肃省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ICP备案编号:陇ICP备17002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