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门诊医疗费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021/12/28/ 10:48 来源:兰州日报 记者 赵万山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办法》明确,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收入结构,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办法》指出,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起付标准按照不高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不高于2500元确定;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左右,退休人员为65%左右。

  《办法》指出,加快推进门诊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门诊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结算。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相关条件具备后,可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办法》指出,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原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由统筹地区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左右确定。

  《办法》要求,各统筹地区要在2022年6月底前出台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2023年1月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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