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2/21/ 14:50 来源:甘肃省科技厅

甘科成规〔2021〕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新修订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7月1日省科技厅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含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个人是指在甘从事科研活动的自然人,或与其合作的其他地域的自然人,且应年满十八周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组织是指在甘注册、登记、纳税的机构或主要办事机构在甘的,或与其合作的其他地域的机构,且应当为法人。

  第五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决定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评审结果进行协调、表决;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奖励类别分别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投票表决产生获奖项目(人)和奖励等级,并提出授奖建议;

  (四)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五)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奖励办法》中所称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奖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三)负责公示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负责报请省人民政府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省科技厅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措施,以及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提名项目的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组织、授奖、公示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保障;

  (三)负责异议受理及处理工作;

  (四)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的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

  (五)负责获奖项目的跟踪调研和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六)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报省

  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调离工作岗位的,由继任者接替,履行相应职责。奖励委员会委员由当年主任会议确定。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副主任委员7-9人,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两院院士担任;秘书长1人,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34-36人,由工业、农业、卫生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召开主任会议,审议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及评审方案,确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从专家库遴选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企业和企业家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负责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授奖项目(人)和等级建议;

  (三)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提出优化完善评审组织和程序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各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长为副主任委员的,可设副组长1人),成员5-13人。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本类别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提出评审结果。

  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资格由奖励委员会认定。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一)所称“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公开发行,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曾获得国家级或国际上科技奖励,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了该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甘肃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爱国、创新、求实、奉献、诚信、守正,不背离科学精神,在甘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八条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且不重复授予同一人。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专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提名项目所列代表性论文、专著知识产权权属须为国内所有,第一完成人须是2篇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独立通讯作者。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其他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提名者应当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书》(以下简称“提名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五条 评定甘肃省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创新性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且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运用科学知识自主研发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实用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四)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是指该发明技术成熟,已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应用效果显著,应用前景良好。

  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提名项目所列知识产权权属须为国内所有,且完成人应当是所列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前三名完成人应为授权知识产权的主要研发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其他等级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三十三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完成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社会公益三类项目。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开发、植物新品种及其产业化的项目。

  技术推广项目是指将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应用推广,并在适应性研究、技术配套等方面有所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项目。项目应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具有显著作用。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十五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突破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实施的自主创新活动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该类项目需由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申报且须是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完成人须是提名项目技术创新内容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七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不得作为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完成单位。

  第三十八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2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5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

  第三十九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提名项目须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并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

  成果经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四十条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完成的项目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推广项目: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很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区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占可推广面一定比例;推广方法和措施有一定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际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上述各类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的“为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甘肃省科技进步奖增设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各1项”,是指甘肃省科技进步奖设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和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各1项。

  第四十二条 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奖励在本省经营3年以上并在甘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且在现企业任职3年以上。在任期间,所经营企业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

  第四十三条 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且不重复授予同一人。

  评定标准如下:

  甘肃省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候选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敬业、创新、求实、诚信、守法,具有一定省内影响力或为省内行业中知名企业家,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转型升级中作出积极贡献;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高,技术创新能力居省内或行业前列;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企业营业(销售)收入连续3年持续增长。

  第四十四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奖励在本省注册、经营、纳税3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应当具备优良的创新环境和鼓励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自主研发能力强、标志性创新成果突出、持续发展能力强、经济效益良好,且未出现偷税漏税以及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四十五条 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数量不超过1家,且不重复授予同一企业。

  评定标准如下:

  甘肃省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奖励企业应当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取得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主营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高,创造了显著且可量化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省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特等奖每次授予总数不超过2项;一、二、三等奖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00项,授奖占比分别为15%、35%、50%”是指特等奖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年度授奖数的15%,二等奖不超过35%,三等奖不超过50%,一、二、三等奖年度授奖总数不超过20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按照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安排,启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面向社会发布提名工作通知,加强省科学技术奖励专家库的建设,与外省协商共享专家库。定期分批对库内专家资质、专业、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核实。

  省奖励办承担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培训等具体工作,并向派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汇报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安排,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奖励办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 省奖励办应当对被提名项目(人)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条件应当在年度提名工作通知中明确。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五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项目(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进入评审程序。

  初评:省奖励办按照专业(学科)从专家库中遴选有关专家,以省外专家为主,分组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依据相应评审标准进行网络初评;对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进行会议初评。

  复评:对通过网络初评和会议初评的所有项目(人)进行网络或会议复评。

  终评:对各相应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授奖项目(人)进行会议终评。

  在评审前,省奖励办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科技功臣奖候选人、特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形成调研意见,提交相应评审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以及特等奖、一等奖建议授奖对象应当向奖励委员会进行答辩。奖励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实名投票表决产生授奖建议。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学科)评审组初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实名对各项目进行打分,按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产生初评结果;科技功臣奖、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专家实名对各候选人和候选企业进行打分,按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复评。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

  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限额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复评结果,并提交省奖励办。

  省奖励办汇总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会议报告评审情况以及建议授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名单。

  (三)奖励委员会终评。奖励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答辩。全体委员以记名方式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差额投票表决,对科技功臣奖候选人,二、三等奖候选项目、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候选人、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候选企业进行等额投票表决。

  (四)奖励委员会及其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项目(人)为建议授奖对象,超过限额时,按得票数从高至低取至限额。

  第五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投票表决产生的授奖建议应包括:奖励类别、奖励等级、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和提名单位等要素,经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奖励决定。

  第五十四条 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解决方案,经省奖励办审核后提请奖励委员会审定施行。

  第五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全程实施回避制度,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其他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五十六条 省科技厅应当对提名者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被提名者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并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遴选评审委员会人选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科研诚信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四章 监督与异议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由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3-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在奖励委员会投票表决产生建议授奖项目(人)后,向奖励委员会做出年度评审工作监督报告。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违规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十九条 省科技厅应当将奖励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处理。

  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技术内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者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非实质性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二条 省奖励办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实质性异议予以受理。

  第六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有关提名者协助调查和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提名者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审核。必要时,省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自动放弃受奖资格。

  第六十四条 省奖励办、提名单位工作人员、提名专家,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他委员;评审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不得自行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转发其他委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5日止。2016年6月15日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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