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07-05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9]48号
- 发布日期:2019-07-29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7/05/ 15:57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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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单位:
《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6月6日兰州新区管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中央和省、新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农业生产设施管理,完善农业生产设施权能,维护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设施农业发展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了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的农业园区内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是指以下依法依规取得的设施。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标准化钢架大棚、日光温室,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养殖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
(二)由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分拣包装车间、冷库、仓储等固定配套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对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形成的农业生产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依法依规登记,由兰州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予以确认。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是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农业生产设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凭证。
第六条 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的受理、审核、颁证和监督工作。
园区农林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新区农林水务局做好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实行“法人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农用、设施与用地一致”的原则。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按栋(座、处)进行颁发。
第八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
第九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农业生产设施名称;
(二)农业生产设施地址;
(三)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四)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农业生产设施建成时间、类别、设施面积、占地面积、设计使用年限、四至界限等;
(六)农业生产设施用地的性质、来源、四至界限;
(七)农业生产设施固化配套设备名称、数量、购置时间;
(八)农业生产设施平面图、地理坐标;
(九)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登记情况;
(十一)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十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
(二)项目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进行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核实备案的农业园区内的标准化钢架大棚、日光温室,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农业设施。
(三)农业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的用途和用地规模。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政务大厅新区农林水务局窗口提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初审查验。新区农林水务局会同园区农林水务局、乡镇政府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用地合法性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
(三)审核公告。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提交新区农林水务局局务会审核,审核符合条件,新区农林水务局对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入册。经公告无异议的,由新区农林水务局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事项记载登记并发证。
第十二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规范的土地使用合同及相关凭证;
(四)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和建设方案或规划核实备案材料;
(五)农业生产设施照片资料(含电子图);
(六)农业生产设施及固化配套设备造价(含购置、建设、安装)合法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初始登记,由新区农林水务局向申请人颁发《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发生变化的;
(二)农业生产设施现状等发生改变的;
(三)因土地使用时间变化导致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有效期延长的。
第十五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资料、变更登记程序与初始登记一致。
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用于抵押融资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自动失效。
(一)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农业生产设施灭失的;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协议终止或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四)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自动失效的,应交新区农林水务局注销。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的,直接注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人应向新区农林水务局提交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申请表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办理抵押、换发、补发的,应当在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情况”中注明“已抵押”“换发”“补发”等字样。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机关对农业生产设施相关档案资料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证》由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监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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