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9-12-09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19]72号
  • 发布日期:2019-12-30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12/09/ 15:47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字号: [] [] []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21日第39次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      

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及《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务、矿山、园林绿化、土地开发利用及信息产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兰州新区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分“保证金”和“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建设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执行。

  本办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指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通知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规定比例向新区各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担保(以下简称保函)指由建设单位向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交统一格式的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

  第四条  新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住建交通、农林水务、自然资源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等进行监督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签订《兰州新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和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备案和建立台帐,强化日常监察。

第二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缴存及保函提交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新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或开工15日内,应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立台账并向新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兰州新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保证金或保函方式缴纳工资保证金。首次开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价款1%-3%的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具体比例可根据该项目建设单位信用状况、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项目建设计划等情况由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按工程进度分年度收取工资保证金,若第一年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可延续至第二年)。在园区范围内,同一建设单位有多个施工项目的缴存金额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500万元,建设单位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所属园区内统筹使用。

  提交的保函有效期为保函出具之日起至工程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合格后终止。开具保函的银行应为兰州市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项管理。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未支付的,由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或保函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上限为该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园区所缴纳的保证金或提交的保函额度。

  (一)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确认欠薪事实、用工主体、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名单和拖欠额度。

  (二)采用保证金方式的,经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到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支取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采用保函方式的,经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银行按照保函约定的程序和范围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启用保证金或保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在30日内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调整及退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建设项目时,经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建设单位最近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该项目所招施工单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可减免应缴金额50%;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该项目所招施工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A级的,其新报建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免缴。

  以上减免措施自减免条件不具备时即行终止。被取消减免资格的,应在减免资格终止后30日内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十条  被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核实项目建设单位一个年度内发生1次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工资保证金按照该项目原核定缴纳比例标准的2倍缴存。发生两起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或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企业上年度被评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C级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原核定缴纳比例标准的3倍缴存。提高比例后的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下列程序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新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联合验收后,向项目所在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提出退还申请。

  (二)建设单位提出的返还工资保证金的申请,须在兰州新区官方网站公示栏和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三)公示期满,未发现该项目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由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该项目保证金本息或提交的保函的返还手续。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拒不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工资保证金的,由园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报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并视情况纳入失信“黑名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施工企业应实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约机制和农民工日常管理、考勤及工资发放台帐。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责办法》,按照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工资保证金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力,因欠薪造成群访等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兰州新区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

     2.兰州新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样本)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