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09-03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18]25号
  • 发布日期:2018-09-04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9/03/ 18:02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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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8月24日管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3日    

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18〕2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土地(含草原、草场)的被征地农民,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征地包括征收土地和政府收储土地。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是指新区管委会或用地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的专项补贴(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补贴”)。

  第六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征地面积、比例、人数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时间,属收储土地的以新区管委会决定储备土地之日为准,属征收土地的以用地批复日为准。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先保后征”、“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将参保缴费补贴列入预算或工程概算,计入征地成本。

  第八条  兰州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征地时间、征地面积及涉及人数的确定与审查;农林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承包经营权和征地比例的认定与审查;财政部门负责新区政府收储土地参保缴费补贴的筹集和监管;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口及其户口性质情况的审核;社保部门负责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参保经办和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九条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印发之日起,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人口,由政府统一征地后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  参保缴费补贴按涉及人数、征地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每次参保缴费补贴人均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以二轮土地承包亩数为准)。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发布前征地的,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提高13%计算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第十二条  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本细则实施前已享受政府补贴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第三章  补贴测算和预存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统一领导,组织园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进行参保缴费补贴对象、人数和征地面积比例、补贴资金预存的审核工作。

  (一)由各乡镇(街道)负责为被征地农民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社区)统一发放《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书》(附件1)、《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件2),并书面告知填表注意事项和需提交的相关资料,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完整。

  (二)被征地农民所在行政村村委会(社区)依照国土和农林等部门相关规定,组织被征地农民准确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书》(附件1),汇总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件2),并复印留存所需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复审。

  (三)乡镇政府(街道)对《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附件2)审核无误后,出具审核意见,分别报园区国土、农林和公安部门审核并加注审核意见后,由乡镇政府(街道)统一报园区公共服务局确认,确认后转乡镇政府(街道)在村委会(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报园区管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参保缴费补贴对象审定后,园区公共服务局按照参保缴费补贴标准开展测算,并向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填报《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对《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附件3)具体内容进行复审确认后,连同《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附件4)送至新区财政局或用地单位。

  第十五条  新区财政局或用地单位对照《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附件4)筹集足额参保缴费补贴预留资金,在征地前足额划入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参保缴费补贴预留资金到账后,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出具《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附件5)。

  第十六条  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建立参保缴费补贴个人账户,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预存、划拨和监管,实行单独记账、核算,并接受新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七条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告知社保部门,对参保缴费补贴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将预存补贴资金全部退还新区财政局或用地单位。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2017〕144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2017〕2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2017〕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各园区管委会是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征地项目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按照国家、省、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和经办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以20%的比例参保缴费,缴清当年个人应缴8%后,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参保缴费补贴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待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养老保险补贴仍有剩余的,将其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其就业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身份办理参保。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征地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本人。

  第二十四条  对征地时暂时不能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人员,为其预留参保缴费补贴,待其符合参保条件后,按所选择参加的养老保险类别办理参保。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参保缴费补贴随关系转移,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按规定划拨参保缴费补贴;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将剩余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本人。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的,将其预存个人账户剩余参保缴费补贴一次性发放给继承人。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死亡等参保信息变化时,乡镇政府(街道)应在变化后的30日内向园区公共服务局申报,办理参保变更或注销手续。园区公共服务局按要求填写《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附表6)和《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附表7),办理参保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各园区公共服务局每月定期向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园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转移接续和注销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以及费用筹集等情况,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和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十二条  2018年2月14日前已由兰州新区收储土地涉及的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仍按原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限期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8〕18号)和《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甘人社通〔2018〕24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8年2月14日起实施。《兰州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办发〔2014〕2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书

     2.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4.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缴通知书

     5.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

     6.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

     7.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清退明细表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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