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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2021/07/28/ 17:28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21年兰州新区管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建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解释工作;各园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日常收费管理工作。

  新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合法停车设施经营者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新区公安交管、财政、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对不同区域、不同场地、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区别不同停车设施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外临时停车场(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施划为临时停车场)。

  2.机场、车站、陆港、公路客货运场站、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货运物流、集贸批发市场等配套停车设施。

  3.政府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

  4.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

  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殡仪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提倡以上停车设施向公众免费停放)。

  6.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用)特征的停车设施。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类型

  1.除实行政府定价以外的所有停车设施(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设施管理者(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缴纳税费、合理获取利润的原则自主确定。

  2.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超过半数业主同意(书面或开会形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为核心区域和非核心区域。核心区域为停车资源紧张、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进行收费管理;非核心区域为核心区域以外的区域,各类停车设施原则上免费停放。具体区域范围由各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年度合理调整。

  第六条 新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居民承受能力、实际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车型分类

  (一)小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下(含3吨)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下(含9人)的客运机动车。

  (二)大型车:核定载重3吨以上的货运机动车或核载9人以上的客运机动车。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为临时停车收费和长期停车收费,分别采取计时和包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计费。

  计时收费时段内以小时、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持续停放时长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按1个计时单位计算。

  第九条 与人行道相连的敞开式停车场(含依法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划设的临时停车场)如属业主共有开放式场地,业主自有车辆停车收费按照所在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有统一标志制式的警用和各部门执法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办公场所设置在小区、商业区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公共服务性单位公务用车。

  (四)在公共停车设施内由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免收停车费(是指残疾人持有本人驾驶执照和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五)新能源电动汽车减半收取停车费(具体车辆标识由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在具备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设施内正在充电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免收停车费。

  (六)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

  (七)晚20:30至次日早08:30,车行道停车泊位停放的车辆。经营管理者须确保车辆进出畅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暂扣的涉嫌违法车辆,在暂扣期间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或变相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依法设定的所有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园区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予以登记、确认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取得设立停车设施的备案登记证明和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各类证照、合同或协议、法人身份证、联系方式等)。

  (二)停车设施位置示意图及停车设施总平面图。

  第十三条 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及停车设施使用性质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将变动信息报告园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主体应在停车收费服务每满一年将相关收费情况(车辆停放、收费、成本核算等数据)报告园区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须在停车设施进出口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有停车设施所属类型和定价方式、责任单位(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第十六条 停车设施经营主体要提高智能化、信息化服务水平,推广自动车牌识别、扫码自主交费等方式。人工计时计费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在机动车驶离时要向停放人明确告知停车计费时长、收费金额。

  第十七条 所有停车设施收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并主动提供给停放人。

  第十八条 具有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停车设施,存在有未设置统一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擅自提高或不执行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停放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对私自设立停车设施进行收费的行为,由各园区依法查处并取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1日印发的《兰州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试行)》(新政发〔2020〕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2.兰州新区机动车停车设施收费公示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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