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9-23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0]21号
  • 发布日期:2020-09-25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0/09/23/ 13:50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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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8月27日兰州新区管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以下简称《政策》)的审核和兑现工作,切实发挥政策引导效益,优化审核兑现流程,根据《政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由兰州新区财政局通过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奖励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

  第三条  《政策》扶持奖励对象为除兰州新区国有企业及兰州新区国有企业控股公司以外(印花税和铁路货运补贴除外),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投资导向,并在兰州新区照章纳税的各类投资企业。涉及项目建设的企业,须按照项目备案投资额及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并完成上规入库后(一产项目按照项目备案内容建成投产即可),方可申请享受《政策》规定的投资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必须用于兰州新区范围内项目建设和企业合法生产运营。

第二章  资金申报

  第五条  按照《政策》的相关规定,除实行“不来即享”的政策条款外,企业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申请文件需说明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进展、完成投资、完成产值、税费缴纳等情况,还需明确申请条款、申请奖励资金额度等内容。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兰州新区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的园区(部门)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项目备案文件、企业营业执照;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缴纳情况证明资料、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企业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资金审核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不含企业补正资料和委托审计时间),初审通过后按照企业申请奖励的类型,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相应复审单位,复审单位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审定。具体分工如下:

  (一)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奖励事项。按照招商引资合同“一事一议”条款约定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复审。

  (二)按照《政策》规定兑现奖励事项。

  1.投资奖励。按照《政策》第二章投资奖励条款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复审。

  第九条上规入库奖励,工业企业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按照“不来即享”原则于每年6月申请兰州新区财政局兑付企业上一年度奖励;商业及服务业企业由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按照“不来即享”原则于每年6月申请兰州新区财政局兑付企业上一年度奖励。

  2.税费扶持及奖励。《政策》第三章税费扶持及奖励条款,由兰州新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各园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根据责任分工协调配合,按照“不来即享”和企业最优原则向企业兑现奖励。具体责任分工:兰州新区税务局负责梳理新区企业上年度各类税费缴纳及新区留成情况和拖欠税款企业名单;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负责建立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台账,梳理“一事一议”奖励企业信息;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梳理上规入库企业名单,核算工业类新上规入库企业管理者奖励;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负责梳理大宗贸易企业(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名单和企业上年度贸易总额,核算商贸类新上规入库企业管理者奖励;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负责梳理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各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接辖区内企业,梳理企业账户信息、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奖励人员名单以及存在重大违法、失信行为企业名单。

  每年年初(2月底前),以上各责任单位主动向兰州新区财政局报送各自负责梳理的信息资料,兰州新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分类核算,并直接对接企业拨付奖励资金。

  3.生产要素补贴。按照《政策》第四章生产要素补贴条款申请奖励的,除第十七条外,由兰州新区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复审。

  第十七条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协助企业按程序申报享受。

  4.融资扶持及奖励。按照《政策》第五章融资扶持及奖励条款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财政局复审。

  5.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按照《政策》第六章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条款申请奖励的,由兰州新区科技发展局复审。

  6.其它扶持奖励。按照《政策》第三十一条,申请享受中央、省委1号文件和兰州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的,由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复审,提请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审定,并由兰州新区财政局拨付资金至企业账户。

  第八条  涉及需要对投资额度进行审计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在初审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投资强度进行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需报兰州新区审计局进行复核。初审完成后,审计报告及复核意见同初审意见一并送复审单位。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经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拨付企业奖励的,由兰州新区财政局按照会议纪要要求,直接对接企业拨付奖励资金,并向企业出具同意拨付奖励资金的文件。

  第十条  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对奖励资金使用进行监管。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共管账户管理,由兰州新区财政局指导各园区管委会、企业和银行开立三方共管账户。

第五章  政策延续

  第十一条  投资奖励:2017年1月1日之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截止2019年12月31日仍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不予兑付“一事一议”及普惠制奖励(合同约定建成投产日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除外);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试行)》执行;2019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企业,按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执行。

  税费、生产要素、融资、科技创新、荣誉方面的扶持奖励,按照奖励事项产生年度正在执行的扶持奖励政策予以审核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政策》中凡涉及以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给予奖励的条款,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第十三条  《政策》第五条,计算项目建设周期时,起始日期以项目施工许可证(承诺制项目以承诺制施工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如因管委会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如期开工,开工日期应该顺延),项目建成日期以新区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政策》第七条,只审核企业实际完成投资额,第五条中“投资强度”和“建安投资不低于80%的部分在新区缴纳建筑服务增值税的项目,奖励比例在下表基础上上浮0.05个百分点”的规定,不作为第七条审核条件。

  第十五条  《政策》第八条,代征地超出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部分,在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时直接扣除。

  第十六条  《政策》第九条,初次转入兰州新区的规上转库企业视为新入库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政策》第十条、第十一条,“增量”为负时,“存量”即为当年纳税新区留成部分。

  第十八条  《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印花税是指征收品目为购销合同且税率为0.3‰的印花税,购销合同的业务实质仅限大宗商品交易。

  大宗贸易类企业享受第十二条印花税奖励后,再按规定申请第十条、第十一条税费奖励的,在确定奖励标准时,不剔除印花税新区留成,在核算奖励金额时,剔除印花税新区留成。

  已享受《政策》第二十三条所得税奖励的企业,在申请享受第十条、第十一条税费奖励时,应先剔除所得税新区留成,再确定奖励标准,核算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  《政策》第十三条,已享受本条奖励的金融保险企业,不再叠加享受第十条奖励。

  第二十条  《政策》第十四条,个税奖励对象为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兰州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正式雇员。

  第二十一条  《政策》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税费奖励,核算奖励所使用的企业纳税金额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际入库税款数额。

  第二十二条  《政策》第十八条,航空客货运航线补贴按照《兰州新区管委会2019年第42次会议纪要》要求,从2019年起统一纳入全省货运补贴范畴,由省商务厅统一核算、集中补贴,兰州新区不再进行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策》第十九条,2019年度铁路货运补贴按照《政策》规定兑现;从2020年起,铁路货运补贴以按照《兰州新区管委会2020年第12次会议纪要》要求修订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政策》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立多个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按照奖励标准逐个给予奖励;已享受奖励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升格为国家级的,参照国家级奖励标准再次兑现奖励政策。同时,获得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以及检测中心以外称号的参照第二十二条给予企业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政策》第二十三条,“以技术成果在新区投资入股”须出具相关合同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认定文件。

  第二十六条  《政策》第二十四条,“新区财政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助”,销售收入须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确认。

  第二十七条  《政策》第二十五条,“研发成果达到约定目标且在新区有效转化的”,以项目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目标为准。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视研发成果转化对新区发展贡献情况,参照本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享受奖励的项目,项目备案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备案文件内容为准。按照合同约定“一事一议”条款和其他优惠政策享受奖励的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按照《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税费扶持及奖励的,各类税费扶持及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企业缴纳各类税费新区留成总额。

  第三十条  《政策》规定不同类型的扶持奖励可以叠加享受。

  第三十一条  《政策》审核兑现奖励时,相关单位首先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申请享受扶持奖励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信用信息存在不良状况的,情节较轻的即刻暂停审核(拨付)工作,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且良好运行半年以上,再行审核(拨付)相应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兰州新区所有优惠政策(包括“一事一议”政策)的资格。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如发现存在偷税漏税、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失信和违法经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由企业所在园区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全额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二条  由兰州新区经济合作局牵头建立招商引资落地项目信息库,及时与优惠政策审核兑现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有“一事一议”扶持奖励约定的,在合同约定的“一事一议”奖励期间,按合同约定执行,若企业自动放弃享受“一事一议”条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规定的普惠制奖励;“一事一议”奖励期限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规定的普惠制奖励。但在享受“一事一议”条款期间,不可叠加享受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规定的同类型奖励政策。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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