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粮食、盐业、烟草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12-02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0]29号
  • 发布日期:2020-12-27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0/12/02/ 13:23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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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0年11月27日兰州新区管委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州新区储备粮规范管理,保证兰州新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新区储备粮在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储备粮, 是指兰州新区管委会储备的用于调节新区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兰州新区储备粮经营管理、 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新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新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兰州新区管委会,未经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新区储备粮。

  第五条  新区储备粮原粮储备小麦实行静态管理;成品粮储备面粉、食用油储备菜籽油实行动态管理,即在保持库存规模的前提下,根据市场供需形势择机购销,随机轮换,既发挥储备粮调控作用,又确保成品粮油质量良好、常储常新。

  第六条  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以下简称新区经发局)负责新区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新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新区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新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当地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上以及农发行有关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新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新区储备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新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新区储备粮。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十一条  新区储备粮的收储计划由新区经发局根据上级粮食等部门下达的指标或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新区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并会同新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新区储备粮应由新区经发局委托新区承储企业储存,必要时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三条  新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性质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二)库区在兰州新区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有效隔离;有铁路专用线或公路,交通便利;

  (三)同一库区有效仓容量不少于5000吨,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新区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五)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符合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条件。

  选择代储新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新区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新区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新区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四条  确需由新区承储企业以外企业代储新区储备粮时,由新区经发局从符合代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出,并征求当地农发行意见,报请新区管委会同意后可以承担代储任务。

  承储企业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代储合同报新区经发局 、新区财政局和当地农发行备案。承储(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新区储备粮由新区经发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新区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新区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新区储备粮符合国家或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其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进行检验。

  承储企业应对新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新区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对新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新区经发局。

  第十七条  新增和轮换的储备粮收购入库工作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由新区经发局、新区财政局和当地农发行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字认可。验收结果由新区经发局、新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备案。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新区储备粮的数量;

  (二)在新区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新区储备粮的品种、变更新区储备粮的储存地点;

  (四)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新区储备粮陈化、霉变;

  (五)将新区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六)以新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

  (七)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新区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新区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年度均衡轮换制度。常规储藏条件下,安全储存期小麦为4年、面粉为6个月(夏季3个月)、食用油2年。轮换计划由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共同下达承储企业组织实施。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完成报告和检查验收制度。承储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新区储备粮的轮换,并将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新区经发局、新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

  第二十二条  新区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动用新区储备粮,由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提出方案,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新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紧急情况下,新区管委会可直接决定动用新区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新区储备粮。

  (一)新区或部分园区(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紧急状态;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动用新区储备粮;

  (三)新区管委会认为需动用新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新区经发局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新区储备粮动用方案或命令,下达承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新区储备粮的动用指令。

  新区有关部门及各园区(乡镇)对新区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新区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等费用补贴全部列入兰州新区财政预算。新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相关标准按季度拨付新区经发局。新区储备粮费用补贴执行贷款利息(实际贷款利率)、保管费用0.05元/斤·年、轮换费用0.01元/斤·年标准,新区经发局按季度拨补承储企业。

  第二十八条  新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当地农发行核定。 新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新区储备粮在动用或轮换时所发生的价差收入上缴新区财政局,储存过程中的水杂损耗(以入库成本为准)和轮换时的价差亏损由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共同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轮换年度的轮换差价亏损情况进行审计,新区审计局根据工作职责督促指导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该项工作,新区财政局依据审计结果按照轮换价差亏损全额予以补贴。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新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制度。

  承储企业应当在当地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当地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新区经发局、新区财政局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新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新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新区经发局取消其承储资格,终止承储合同的履行并办理承储粮食的转仓。

  第三十二条  新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新区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和审计机关、当地农发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新区储备粮的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新区储备粮储存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新区经发局、新区财政局及当地农发行。

  第三十五条  当地农发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加强对新区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兰州新区管委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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