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6-28
  • 标       题: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发[2021]14号
  • 发布日期:2021-07-20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6/28/ 17:00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号: [] [] []

新区各园区委员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兰州新区2021年第13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国家级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兰州新区深化改革创新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依法依规、盘活存量、促进利用、突出效益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用地为新区范围内拟落地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以提高产业项目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兰州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招商引资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基础,通过项目准入审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同时对项目抵押融资、查封处置、奖励惩处资金管理使用进行规范性约束。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及企业股权结构等变更导致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新建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准入阶段

  在项目准入阶段,将用地规模、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亩均就业人数、容积率、建设周期、达产时限等指标纳入《招商引资合同》,作为项目实施过程的奖惩依据,并在《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开工日期,在约定开工日期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主要控制性指标按照表1执行。

  备注:建设周期参照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及奖励政策(修订)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执行。所涉及的用地均为净建设用地,不含代征用地。

  项目用地不分期建设的,一次性供应土地;分期建设的,在项目前一期工程建设完成后供应后一期土地。

  第六条  项目开工阶段

  约定开工日期后项目必须及时开工建设,且持续施工,若项目延期开工,按照表2确定的比例扣减奖励扶持资金并缴纳土地闲置费。超过约定动工时间满2年仍未开工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完成项目约定的建设内容,但投资强度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比例,按照表4扣减扶持奖励资金。

  (三)项目按期开工,对开发建设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超过25%,但停工超过一年以上且超过约定竣工时间造成烂尾的项目,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构筑物经评估可再次利用的,根据建构筑物决算审计结果,最高补偿不得超过审计结果的80%。各类设备或可移动、拆除的建筑材料等,由项目单位自行清理,不予补偿。补偿比例根据建设面积和完成投资对应关系按照表5执行。

  (四)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项目提前完成投资内容并建成,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在原固定资产投资扶持奖励资金标准基础上,每提前2个月,增加奖励资金的2%,最高增加奖励资金的24%。

  第八条  项目投产阶段

  项目工程已竣工验收但3个月后仍未投产的,收取土地使用违约金,违约金比例按照表6标准执行。

  连续一年及以上不投产的项目,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根据竣工后拖延投产时间,按表7确定的比例退还。

  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设备或可移动、拆除的建筑材料等,参照第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项目达产阶段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时限达产,达产率以合同约定的亩均产值为依据,达到约定80%以上,按年度核算兑现税收奖励。

  对当年达产率70%以下的不予兑现当年税收奖励;对当年达产率达到70%及以上但不足80%的,在企业应享受当年税收奖励总额的基础上,以达产率为折扣兑现当年税收奖励;对达产率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100%的,兑现当年税收奖励;对达产率超过100%的项目,在当年税收奖励总额的基础上上浮10%。

  对因不可抗力、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项目长期未达产的,可相应延长项目达产时间,并督促企业通过重组或拆分等方式,进行资产改造,重组改造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连续3年达产率(包含重组调整时间)不足新区同行业标准的50%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上建构筑物、设备或可移动、拆除的建筑材料等,参照第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执行。

  项目建成达产后,以3年为一个周期计算亩均税收情况,对亩均税收超过《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税收额,按超出比例在原有亩均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对超过部分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对亩均税收未达到要求的,按低于比例在原有亩均税收扶持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同比例扣减奖励资金;对连续2个计算周期内未达到亩均税收要求的50%,从第7年开始启动重组或清退程序。

第三章  历史存量项目管理

  历史存量项目指本办法出台前,已入驻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十条  未建成项目

  (一)闲置用地项目。对超过约定开工时间3个月的,按照表9确定的比例扣减扶持奖励资金,并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追缴已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

  对闲置期2年内开工建设的,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不变;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期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确实无法继续建设的,积极协调企业通过重组或拆分等方式进行资产改造,重组调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二)低效用地项目。对项目用地开工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投资超过总额的25%,但停工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用地,经督促3个月内仍未开工的,无偿收回未建设部分土地使用权。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延期和无法继续建设的,参照前一款规定执行。

  (三)分期建设项目。对项目用地超过300亩、一期项目竣工一年后,经督促二期项目3个月内仍未开工的,预留一期用地的20%作为其发展用地,剩余土地收回。收回面积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划计提及已兑现的各项奖励后退还企业,收回的部分土地涉及扶持奖励资金的应予以扣除,已缴纳的相关税费不予退还。

  (四)停工烂尾项目。对停止建设2年以上的烂尾项目,经督促后开工建设的,按照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缴纳土地闲置费;经督促仍未复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对未取得相关建设手续的建构筑物,按违建进行查处,不予补偿。已取得相关建设手续的建构筑物且可再次利用的,根据建筑可利用程度进行评估审计,最高补偿不得超过审计结果的50%。

  (五)收回的闲置用地。因闲置收回土地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建构筑物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施工方工程款,剩余部分返还项目单位,不足部分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建成后未达产项目

  对已建成但一年内产值或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行业入库标准的,终止一切扶持奖励政策,并积极协调企业通过重组或拆分等方式,进行资产改造,提升改造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连续3年达产率(包含重组调整时间)不足新区同行业标准的50%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地上建构筑物经评估可再次利用的,根据决算审计结果,最高补偿不得超过审计结果的70%。各类设备或可移动、拆除的建筑材料等,由项目单位自行清理,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亩均税收未达标项目

  参照第九条亩均税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未按规划建设项目

  未按规划建设的在建或建成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建建筑进行处罚,对责令拆除的建构筑物由项目单位自行拆除,不拆除的予以没收。未按规划建设的烂尾项目,符合补办规划手续的,经督促2月内仍未继续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按违法建筑予以没收或拆除。

第四章  项目抵押查封与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抵押融资查封处置

  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抵押融资的,融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和建构筑物成本。竣工验收前,不得向本项目以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担保抵押融资,建设期间企业抵押融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新区项目建设。

  在实际达产前,非本项目引起的司法诉讼,不得查封该项目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非企业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不得查封。

  第十五条  奖励惩处资金管理

  所有涉及扶持奖励与惩处资金的项目,扶持奖励资金按合同规定支付,涉及扣减的,支付前相应扣除。所涉及处罚的违约金或土地闲置费等其他资金,企业需按时缴纳,对延迟3个月拒不缴纳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加大项目督促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产业项目用地相关规定,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土地利用水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该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试行,2021年1月1日以后入驻的项目,参照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兰州新区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