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兰州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03-22
  • 标       题: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21]16号
  • 发布日期:2021-03-30
  • 主  题  词: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22/ 15:18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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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3月10日第8次兰州新区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3月22日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参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新区“放管服”“承诺制”“工程审批”等改革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兰州新区住建交通工程的各方主体采用信用评价方式,建立“奖优惩劣”管理机制。

  第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兰州新区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及交通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包括:

  (一)单位: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筑起重机械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

  (二)相关责任人:指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负责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园区管委会及新区经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林水务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等管委会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参与考核工作。

  第五条  信用考评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定期考评评价期为一个年度,即每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评价期内每季度初对上季度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评分,评价期末采用累计积分法,次年3月公布考评结果。不定期考评为针对重大事件及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立即予以考评,及时公布结果。

  第六条  按照信用考评得分高低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单位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优秀单位,B级为良好单位,C级为一般单位,D级及发生严重不良行为情形的单位列入新区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七条  连续两个评价期被评为C级的单位在第二个评价期末由C级降为D级。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经营行为、履约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

  第九条  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新区实施的建设工程,在评价期内获得国家、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工程类奖项或获得表彰表扬;积极推广实施智慧工地、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化模型(BIM)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包括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新区实施的建设工程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违背信用承诺以及受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等信息。

  第十条  每个项目各方主体信用考评得分=基础分100分+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一)信用考评总得分90分以上的单位为A级单位(含90分)。

  (二)信用考评总得分70分-90分的单位为B级单位(含70分)。

  (三)信用考评总得分60分-70分的单位为C级单位(含60分)。

  (四)信用考评总得分60分以下的单位为D级单位。

  第十一条  对于在新区承揽多个项目的单位,依据每个项目考评结果,采用加权平均法则计算。权重系数设置如下:

  (一)考评结果为A级项目,设定权重系数为3;

  (二)考评结果为B级项目,设定权重系数为1;

  (三)考评结果为C级项目,设定权重系数为2;

  (四)考评结果为D级项目,设定权重系数为4。

  第十二条  信用考评中,采用与不良行为单位同等标准扣分和直接扣分相结合的方法,对各单位负责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考评,信用考评得分=基础分100分+良好行为分值-不良行为分值。

  第十三条  良好行为加分是指以《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标准》(附表2)为依据在基础分上进行加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扣分是指以《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附表4~10)为依据在基础分上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重复不良行为采用加倍扣分法(即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连续发生同一问题,或存在拒不整改行为的,后一次扣分为前一次的两倍,以此类推)进行扣分,以制止和惩戒屡禁不止行为。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发布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信息由各方主体依据《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标准》申报,经各园区建设局初审报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审核。上一考评期获得表彰表扬的单位可申报下一考评期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七条  单位报送良好行为信息资料包括:

  (一)《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信息申报表》(附表1);

  (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

  (三)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其他合同原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报送单位应对良好行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工作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未申报的视为无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八条  由新区城建和交通局会同各园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根据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活动以及群众举报、网上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评价、审核,并于每季度末以书面形式将考核信息反馈至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各园区管委会考评工作由园区建设局牵头负责,每一评价期内对新区所有项目全覆盖。各参与考评的单位须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保留可追溯的原始记录。

  第十九条  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每季度初核议上季度考评情况,每个考核期末汇总整理本考核期评价情况,经公示,由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局务会审议后,呈报党工委、管委会审定,通过兰州新区官网、“信用(甘肃)”、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介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公示期内,若出现投诉和申辩情况,新区城建和交通局会同园区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对投诉和申辩的理由、证据进行审核。如信息属实,对相应评价重新考评,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渎职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信息不属实,则列为不诚信行为记入下一评价期。

  第二十一条  考评结果公布后,由新区城建和交通局将考评结果报送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纳入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参建主体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建主体集团总部等单位。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将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等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不同方式向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举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新区城建和交通局等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建筑市场参建主体不良行为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如举报情况属实,纳入评价体系进行考核评价。对诋毁、谎报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信用考评结果将作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在下一评价期兑现。

  (一)建设单位

  1.信用考评为A级单位:

  (1)新区内发文通报表扬;

  (2)一年内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3)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查。

  2.信用考评为B级单位:

  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信用考评为C级单位:

  (1)一年内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人不得在新区参加任何评优评先;

  (2)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4.信用考评为D级单位:

  (1)一年内不得在新区开发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2)一年内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进行资质升级;

  (3)一年内不予兑现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一年内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人不得在新区参加任何评优评先;

  (5)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二)其他参建单位

  1.信用考评为A级单位:

  (1)新区内发文通报表扬;

  (2)一年内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建设单位可优先选用;

  (3)一年内在各类评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4)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日常检查。

  2.信用考评为B级单位:

  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3.信用考评为C级单位:

  (1)一年内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建设单位可根据其信用等级情况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限制和筛选,但不禁止其参加相应资质类别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2)一年内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人不得在新区参加任何评优评先;

  (3)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4.信用考评为D级单位:

  (1)一年内不得在新区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2)一年内单位及项目相关责任人不得在新区参加任何评优评先;

  (3)一年内不予兑现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4)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高频次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中认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直接以D级结果进行处理,执行不定期考评,并从公布之日起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区城建和交通局须定期和不定期将新区国有集团公司有关人员不良行为和得分情况报国资、组织部门,供干部绩效考核、任用时参考。各园区建设局定期和不定期将园区国有公司有关人员不良行为和得分情况报园区管委会,供干部绩效考核、任用时参考。

  第二十七条  信用考评实行不良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不良行为单位必须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到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园区建设局登记,园区建设局对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若发生不良行为单位对相关责任人不认真进行追究处理或不报送处理结果,对发生不良行为单位予以加倍扣分。

  第二十八条  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城建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1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信息申报表

  附件2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标准

  附件3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报送表

  附件4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设单位)

  附件5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招标代理机构)

  附件6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勘察设计企业)

  附件7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建筑施工企业)

  附件8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工程监理单位)

  附件9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工程质量及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附件10 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标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附件11 加权平均计算法则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相关解读:《兰州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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