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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12/09/ 17:04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兰州新区2021年第42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兰州新区储备粮的管理,充分发挥储备粮在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甘肃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兰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区储备粮,是指兰州新区管委会储备的用于调节新区粮食市场供求和应对局部粮食应急状态的原粮(小麦、稻谷、玉米等)、成品粮(小麦粉、大米等)和食用植物油(菜籽油、亚麻籽油、豆油等)。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兰州新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新区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新区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兰州新区管委会,未经兰州新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新区储备粮。

  第五条  新区经发局负责新区储备粮总体规划和行政管理,建立健全新区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加强费用补贴等资金的使用管理并进行动态监控,组织绩效目标的编制、监控、自评等工作,对新区储备粮管理、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园区经发局配合做好新区储备粮的动用工作。

  第六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新区储备粮的财政补贴,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会同新区经发局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并负责对新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农发行当地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新区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是新区储备粮的承储责任主体,负责新区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具体工作,应当将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分离,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对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新区经发局可以通过签订责任书或合同等方式,进一步靠实承储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新区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轮换费用、保管费用、竞价交易费用、检验监测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新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和损毁新区储备粮。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破坏新区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和损毁新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区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新区经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二条  新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或根据新区实际需要,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由新区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共同下达给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新区储备粮原则上均衡轮换,每年粮食按总量20%—30%、食用植物油按总量30%—50%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l年。轮换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新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五条  新区经发局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储备粮计划,按照利于调控、便于监管、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定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兰州新区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兰州新区储备粮仓储的最低规模,仓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兰州新区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的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粮等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新区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新区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新区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保证账实相符、储存安全;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粮食储备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实现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新区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新区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新区储备粮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新区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新区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新区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一等,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要加强新区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要及时报告新区经发局。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一条  新区经发局应当完善新区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新区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新区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新区储备粮:

  (一)新区或部分园区(乡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动用新区储备粮;

  (三)新区管委会认为需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动用新区储备粮,由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新区储备粮的储备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新区经发局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的新区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承储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新区管委会直接决定动用新区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新区储备粮的动用命令。  

  新区有关部门及各园区(乡镇)对新区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要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新区储备粮动用后由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六条  新区储备粮补贴包含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补贴、轮换价差补贴、竞价交易手续费补贴及粮食检验监测

  费用补贴等,补贴费用全部列入兰州新区财政预算,新区储备粮补贴资金专款专用,承储企业不得挪用。

  第二十七条  新区储备粮利息补贴、保管费补贴、轮换补贴由新区经发局按存储数量及补贴标准提出申请,新区财政局配合经发局依据下列补贴标准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按季度及时、足额兑付至承储企业。 

  (一)利息补贴按实际贷款额和执行利率据实补贴;

  (二)原粮费用补贴标准:保管费用0.05元/斤·年、轮换费用0.01元/斤·年。

  (三)成品粮费用补贴标准:将成品粮按折算率折算成原粮后,依据原粮费用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四)新区储备油补贴标准:实行年度包干制,0.6元/斤·年。

  第二十八条  新区储备原粮轮换价差补贴、竞价交易手续费补贴、储备粮检验监测费用(一年两次)补贴实行“当年审核,一年一补”的原则,由新区经发局按年度申请,新区财政局核定拨付。

  (一)轮换价差补贴:新区储备粮承储企业完成轮换计划后,由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新区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审计,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根据审计结果对轮换价差亏损部分据实补贴,盈利部分全额纳入非税收入并及时上缴国库;

  (二)竞价交易手续费、检验监测费用补贴: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补贴。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新区储备原粮轮换价差亏损和轮换出入库费用实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  新区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新区经发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农发行当地支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新区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三十一条  新区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新区储备粮油所需贷款本金由农发行当地支行提供,实行储备贷款与粮油库存值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和农发行当地支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新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新区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新区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新区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新区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要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瞒、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六条  新区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新区党工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重点审计项目计划,对新区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措、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发行当地支行有关公职人员在新区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新区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兰州新区储备粮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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