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将按新标准计发

 2021/10/12/ 11:40 来源:兰州新区报 记者 窦响灵

  近日,记者从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省上相关政策,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将按新标准计发。遗属待遇与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限挂钩,新区绝大部分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将明显提升。

  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新标准如下: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为: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实际多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加月数按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减少的月数按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无论是否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为9个月本人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不得重复领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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