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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新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

 2021/09/24/ 10:40 来源: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新区各园区,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已经兰州新区党工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兰州新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5号),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住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举措。

  一、健全分层分类救助体系

  (一)打造综合救助体系。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多层次综合救助制度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及时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卫生健康委、教体局、城建和交通局、应急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行“资金+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心理慰籍等服务。开展鼓励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新区福利院试点,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劳动能力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标准城乡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在制度、机制、管理、服务等方面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落实持有新区居住证人员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措施。加强社会救助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卫生健康委、教体局、应急局、城建和交通局、农水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基本生活救助兜底性

  (四)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细化低保审核确认、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分档或差额的方式按时发放低保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的人员,落实“单人户”保障政策。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综合运用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落实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监护责任和走访探视制度,完善照料服务政策措施和监管机制,继续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做好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持续推行“四个一”服务(每月理一次头发,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须品)。鼓励农村一、二类低保中60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入住新区福利院,提高福利院入住率。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提升供养机构照护服务能力,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做好工作)

  (五)完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准确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参照省级指导标准,综合考虑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新区财力状况合理制定、适时提高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发放价格补贴。(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经发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救助对象动态管理机制。新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各园区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定期开展核查。乡镇(中心社区)对特困人员、城市低保全额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城市低保差额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对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家庭,不再调整救助水平;对发生明显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救助水平或退出保障范围。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障对象要及时向乡镇(中心社区)民政部门报告。(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七)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国家、省关于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医疗救助对象精准识别和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完善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救助措施,对重点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及时给予救助。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新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完善教育救助制度。将低保、特困、残疾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可申请享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路费资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学业成绩优异的,可申请享受各类奖学金等奖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助学贷款代偿;优先安排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加强部门联动,做好与教育、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的通力合作,集中优质资源做好学生助学及资助工作。(新区教体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重点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通过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等措施,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安全。(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完善就业救助制度。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衔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省级救助应急响应标准和条件,完善新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提升灾害救助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及时查核灾情、调拨救灾款物,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统筹使用各类救灾、救助资源,有效衔接受灾人员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新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发展其他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深化便民利民措施,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援助质量,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与社会救助工作及时衔接,开展取暖救助,落实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特殊困难群众基本殡葬(火化)免费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落实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规范残疾证发放管理工作,探索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新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体系

  (十三)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政策覆盖到全体公民。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中心社区),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可由急难发生地乡镇(中心社区)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实施救助。细化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措施。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困难程度较重的,可实施“先行救助”,事后补充相关资料及手续;对支出型临时救助,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健全快速响应、一事一议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对特殊情况,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消除救助盲区。(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健全工作责任体系,落实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督及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等方面的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开展季节性专项救护活动,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建立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联系协调机制。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及时分析研判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多措并举做好应对工作,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等措施,保障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新区卫生健康委、经发局、应急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十六)鼓励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慈善力量开展爱心公益、专题宣传、公开募捐等系列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督促慈善组织做好重大事项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以社会救助对象需求为导向,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工专业力量,打造品牌项目。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乡镇(中心社区)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关注农村“三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和残疾人,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志愿服务新模式,加强相关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作用。(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和服务性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和市场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贴资金中安排的购买服务资金不得超过中央、省级当年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量的2%。(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九)建全完善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探索开展“党建+救助”工作,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基层党建重要工作内容。通过入户走访方式,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并上报乡镇(中心社区)进行跟进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村(社区)干部、驻村干部、结队帮扶干部以及其他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预警监测工作,对省民政厅监测出的预警信息及时入户,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建立并实施部门协同、全员落实、全程督办的工作机制。(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完善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中心社区)要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健全“一门受理”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事项。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转交(介)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办理。(新区城建和交通局、教体局、卫生健康委、农水局、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中心社区),园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精简申报材料,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可以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15个工作日内。健全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民政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及其成员的户籍、纳税登记、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工作。(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组织部、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加快社会救助信息化步伐,强化社会救助相关数据汇聚、共享和应用。依托“政务服务”、“政民通”等平台,拓宽社会救助“不见面”审批事项;畅通社会救助网上申请渠道,完善政民通APP及微信小程序社会救助申请功能,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提高网上办事质量效率,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水平。(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经发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定期研究、会商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统筹职责,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将纳入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卫生健康委、教体局、城建和交通局、应急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乡镇(中心社区)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明确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公益性岗位等途径,充实基层工作力量。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工作,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乡镇(中心社区)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提升民政干部履职能力。(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监督检查。新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社会救助领域信用体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新区纪工委监工委、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保局、财政局、城建和交通局、卫生健康委、教体局、应急局、审计局、各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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