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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9/15/ 18:23 来源: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采〔2020〕12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现就做好兰州新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范围及内容

  采购意向按政府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二、公开时间及依据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新区各预算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预算批复前需要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为依据,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预算批复为依据。

  三、公开主体和渠道

  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新区各预算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以及所属二级部门采购意向后,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兰州新区分网的政府采购意向专区公开。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对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新区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二)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新区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在编好政府采购预算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认真贯彻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如遇采购意向发生变动,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并更新采购意向。同时,要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我局将对新区各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对新区各预算单位未按要求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的予以预警,并限制开展后续采购活动。各园区财政金融局要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及时和完整。

  附件: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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