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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

 2021/09/15/ 18:23 来源: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新区各园区,各部门、各单位,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兰州新区分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办字(2021)17号)精神,持续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标杆城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新区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采购单位主体责任

  (一)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新区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要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归口管理和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涵盖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编制、确定采购方式、选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活动、确认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质疑询问答复以及采购信息公开等环节全流程内控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的内部审核,严格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审批程序。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各采购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同时,各采购单位要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统筹评估,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采购份额预留比例,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三)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公开要求,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加强对政府采购意向、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公开的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

  (四)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各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按照“一事一签”原则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严禁签订长期代理协议;同时要加强对委托的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强化履约验收管理。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情况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条款,于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采购单位在组织履约验收时,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采购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新区财政局(国资局)报告。

  二、依法保障市场主体权益

  (六)执行采购文件审查制度。采购单位应对制定采购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合法性审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采购文件中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七)细化争议处理机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拟签订的合同文本或合同草案条款,明确履约验收标准,争议处理途径及违约责任。采购单位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不得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也不得以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于因采购单位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八)提升采购维权效能。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建立健全质疑答复内部控制制度,有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实现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岗位与操作执行岗位相分离。积极依托兰州新区政务服务网在线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提供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维权服务。

  三、提高政府采购交易便利度

  (九)简化资质证明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对其声明或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不真实情况将视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提升电子交易便利度。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公告发布、采购文件提供、投标(响应)文件提交,专家自助抽取、“不见面”开评标、采购结果发布、中标通知书在线发放等全流程电子化功能。加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征集和引入力度,丰富网上商城商品品目和数量,进一步提高网上商城交易便利度。

  四、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十一)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新区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对于具有特殊性或重大项目确有必要收取的,采购单位应当支持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供应商。

  (十二)提高采购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采购合同设定首付款支付方式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十三)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各采购单位要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缩短至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十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采购单位要积极利用“兰州新区绿金通平台”为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活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采购单位做好中标(成交)结果发布、采购合同公开、备案等工作,积极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沟通和宣传工作。

  五、其他工作要求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周密安排部署,确保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我局将加大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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