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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09/15/ 18:17 来源: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新区各园区,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收取、退还及管理责任主体。采购单位要将履约保证金管理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约束机制,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细化监督措施和责任,杜绝履约保证金应退未退现象,以实际行动履行好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为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

  根据《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兰州新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兰新财发〔2021〕127号)有关规定,鼓励采购单位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对于具有特殊性或重大项目确有必要收取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单位应当支持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单位应做好履约保证金退还工作,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足额退还供应商,不得无故拖延退还,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对不予退还和无法退还的保证金,采购单位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及时上缴国库。

  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利益受损情况,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主张、维护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相关当事人均可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新区子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专栏在线举报维权。

  本通知从发出之日起执行。

兰州新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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