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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9/01/ 17:03 来源: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属驻区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兰州新区2021年第28次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8月2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新区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其对象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家庭成员患53种重特大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出具证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再实施医疗救助后)数额较大(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1.5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成员残疾康复治疗、慢性病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4.经灾后应急期救助、过渡安置、冬令春荒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家庭;

  5.遭遇失业等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社会救助有关规定。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和费用支出,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或有责任方,但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矿难、烧伤、烫伤、中毒等意外伤害,需紧急救治或造成重大损失,且短期内无法获得亲友援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因突发重大疾病,一次性就医所需费用较高,且短期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和亲友援助,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4.遭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无法外出务工、返岗,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程序及标准

  (一)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不得拒绝受理;情况紧急的,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手续。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及其他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推行“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主动发现核实辖区居民突发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各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救助线索和困难群众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甘办发〔2021〕5号)精神,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中心社区)。

  1.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核定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也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2)审批。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对公示无异议的救助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再次进行全面审查,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乡镇(中心社区)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

  的,不予批准;特殊情况安排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可再次给予救助,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

  2.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对于困难程度较轻的,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困难程度较重的,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其中800元以上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社工委)会议审定。

  (三)资金发放

  乡镇(中心社区)每月将已审核确认救助的临时救助人员台账,及时上报园区民政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审核确认的急难型救助资金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支出型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乡镇(中心社区)每月向园区民政部门上报资金发放台账,园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中心社区)上报的台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直接拨付至困难群众“一卡通”。各乡镇(中心社区)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的可及性和时效性。

  (四)救助标准

  立足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年度内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0元。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与教育、扶贫、残联、城建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比对,防止重复救助,造成资源浪费。

  支出型救助标准。与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实际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事件、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分类分档救助。

  1.对造成困难程度较轻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小金额救助”;

  2.对造成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确定,计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位死亡人员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

  4.对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捐助后,个人自负治疗费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城乡低保家庭最高可救助2万元,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最高可救助1.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不超过1万元;个人自负治疗费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城乡低保家庭最高可救助2.5万元,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最高可救助2万元,其他家庭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人自负治疗费超过10万元的,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按最高标准救助2.5万元,其他家庭最高可救助2万元。

  本条所指的“其他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新区有关规定。

  四、救助方式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行“资金+物资+服务”的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办(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被褥、食品、饮用水、取暖物资等生活必需品,或者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布发放情况。

  (三)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办(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或者向相关部门转办;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要建立困难群众联席会议机制,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推动临时救助制度落实落地。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园区要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和资金监管工作,统筹、合理安排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补助资金,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安全高效运转。园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配套救助资金,并在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2元的标准,于每年3月底前由园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园区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中心社区)要及时提出申请,园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三)完善工作机制。各园区要健全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制定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转办(介)、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平台,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方便困难群众求助。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资源统筹,提升救助效益。

  (四)加强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困难群众,申请办理期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以视情先按照1—2个月的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加强临时救助与医疗保障、教育救助、残疾人福利制度的衔接,对于城乡居民因病、因学、因残刚性支出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帮扶的衔接联动,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解读:一图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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