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出台《办法》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

 2021/06/18/ 15:10 来源:兰州新区报 记者 李佳丽

  近日,兰州新区纪工委监工委印发《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诬告陷害行为认定、调查程序、责任追究等作了详细规定,为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

  《办法》明确,举报人本人或者指使、教唆、雇佣他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行为。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检举控告或问题线索,研判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后开展诬告陷害行为调查。对经核查认定问题线索内容失实、涉嫌诬告陷害的,实施“一案双查”,特别是对幕后组织者和操纵者,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一查到底。

  《办法》规定,对认定的诬告陷害行为,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具有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等情形的,从严从重处理。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荣誉、职称等非物质利益和物质奖励、物质利益等不当利益,按程序撤销、追回、收缴。

  为保证预防、查处诬告陷害责任落实到位,《办法》还规定,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纪依法通过正当渠道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加大对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力度,积极推动建立良好的信访举报秩序。对因教育管理党员不严连续发生诬告陷害或查处诬告陷害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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