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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区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2021/06/01/ 09:15 来源: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各园区城(乡)建设局,新区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近期房地产市场监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现就规范新区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杜绝预售前收费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的经纪机构)在建商品房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认筹金、预定金、预付款、信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二)取得预售许可证前,购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购房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依法进行销售宣传、核实购房方式及其个人征信情况,但不得违反本通知第(一)项的规定。

  二、严格规范预售(销售)行为

  (三)商品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销售中心等显著位置公布预售楼盘相关信息和《关于对市民群众购买新区商品房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与购房人签订预定协议后,可以收取预定金或预付款。销售中心须在同一区域内公示以下证件:

  1.《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物价部门批复的商品房一房一价表、《房屋面积预测绘成果报告书》;

  3.项目预售方案和项目销控图;

  4.经备案的《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记载明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

  5.其他须提示告知事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贷款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供办理贷款资料、温馨提示等内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定金和预付款,须全部存于该项目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禁止另设其他账户。

  (五)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前,商品房预(销)售款(包括预定金)应当用于支付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税费等有关费用。

  (六)购房意向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认购协议(即选定房源时)前,对个人征信、流水和贷款额度提前进行查询了解。开发企业会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个人征信、流水等信息,向购房意向人说明贷款相关条件,不能因销售人员的夸大宣传、口头承诺等误导购房意向人缴纳预购款。因个人征信等原因不能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月内无条件退款。

  (七)购房意向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销售人员应提醒购房人认真阅读认购协议、买卖合同,特别是协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房号、建筑面积、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产权登记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字确认,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诺期限内未完成退款的,或造成延期退款的,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违约方按照协议、合同承担责任。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置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十)从事商品房预(销)售代理的经纪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将经纪机构信息及书面委托合同在各园区建设局登记备案后方可代理相关业务。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的销售人员应当依法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不实的价格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或禁止性的信息,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会同新区自然资源局暂停其项目网签等手续,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经纪机构,各园区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一并记入房地产领域红黑榜,并取消经纪机构代理资格。

  (十四)各园区建设局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行为的监管,及时处理信访、投诉、举报,对于查证属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存在同类投诉事件多次反映未解决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体系和红黑榜名单,向全社会公开公告,会同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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