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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兰州新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2/26/ 11:10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

  《兰州新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兰州新区管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兰州新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推动各类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系统应用绩效考核,促进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验收等。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包括智慧城市项目、电子政务服务和管委会各部门新建、续建、扩建的各类政务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 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兰州新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统一部署。科技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对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依规进行审查,作为购买主体对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财政局负责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新型智慧城市项目报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科技发展局会同党工委办公室、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健全并及时更新信息化项目评审机构库和专家库,建立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的会商、监督、通报等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项目督促检查和服务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申报、审批和备案

  第六条 科技发展局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信息化建设特点,结合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时征集各部门信息化建设需求,编制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并报新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通过专家评审会等形式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新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应当以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为准进行衔接。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本部门应用实际,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谋划、审核、汇总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需进行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新区新型智慧城市的项目,各需求单位结合实际需求向科技局申报,纳入规划后牵头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前期手续。

  第八条 科技发展局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协助需求单位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加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审核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设计报告及投资概算;对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做好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绩效管理和购买服务等工作。经济发展局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兰州新区深化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对新型智慧城市项目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除上级部门审批或者核报的外,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和各部门自行申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当在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备案(涉密项目除外)。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新型智慧城市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科技发展局。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章节。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章节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章节的意见。

  第十二条 新型智慧城市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

  第十三条 新区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统一规划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新区现有云服务等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采取小组负责制,由项目需求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和代建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管理小组,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和协同推进机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合同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根据所建新型智慧城市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包含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每年依据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代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主,购买服务要综合考虑项目投资、运维成本、项目生命周期和绩效评价等各方面因素,购买服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与运维专项资金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整合存量资源、强化管理和提高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坚持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新时代下新政策新法规新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建设、运维、服务等管理制度和模式,加强日常运维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对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统一部署安排的新建、续建、升级等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和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国有集团公司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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