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于严格规范农业生产活动的通告

来源: 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管理委员会

时间: 2020/12/30/ 11:47 

字号:[][][]

  为坚决落实中央整治“农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保护土壤耕作层不受破坏,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严格规范农业生产活动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效农田上种植各类破坏耕作层的植被作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耕地、农业生产基地和设施农业大棚内培育苗圃、经营林木、种植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请辖区内农田承包经营、承租流转、代耕入股、管理使用的单位(个人)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已经种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迅速清移地表附属物,不得带土移植,破坏土壤耕作层。造成损失的,依法追偿。不予整改的,由中川镇政府组织力量强制清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停发并追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等相关政府补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依法履行土地保护义务,严禁掠夺毁坏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六十四条等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可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强化监管巡查

  镇、村要加大农田保护力度,积极做好农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管巡查工作,指导各土地流转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规范签订制式统一的土地流转协议,报镇政府审核同意并备案。

  中川镇人民政府、中川园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局、中川园区农林水务局要对非法占用、出租土地、掠夺毁坏性经营等行为进行查处,坚决防止“农地非农化、耕地非粮化”。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各类行为!

  举报受理电话:

  中川镇人民政府   0931-6830111

  中川园区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局   0931-8253784

  中川园区农林水务局   0931-6410301

兰州新区中川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