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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12/28/ 16:05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新区管委会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兰州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2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3 响应措施

  4.4 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条件

  4.4.2响应终止程序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5.2 事件调查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5.5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经费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技术保障

  6.8 治安保障

  6.9 医疗卫生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7.2 预案修订

  7.3 应急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兰州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兰州新区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迅速地处理事故,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和负面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兰州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相邻区域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兰州新区生产、生活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应对工作按照《兰州新区突发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兰州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涉及《兰州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兰州新区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按其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兰州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3)分级负责。在兰州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启动相应的预案。

  (4)协同应对。加强职能部门和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环境应急处置的联动协调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5)依靠科技。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环境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兰州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生态环境局、党工委办公室(宣传报道)、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消防救援支队、中川园区管委会、秦川园区管委会、西岔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应急小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小组分为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

  2.2组织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掌握有关事态变化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确定具体应急方案、措施及其他重要事项;

  (2)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排险、减害、救助工作,负责行政区域之间的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3)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向甘肃省人民政府请示启动《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全权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紧急调动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突发污染信息和处置进展。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负责传达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

  (2)协调、指导各园区、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及时向省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

  (4)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5)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应急小组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应急专家组。

  工作组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3。

  2.2.4园区、乡镇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分级和响应级别,各园区管委会成立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各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区域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园区、乡镇共同负责;如需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协调处置时,有关园区、乡镇(街道)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

  2.2.5现场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涉事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担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园区管委会、乡镇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和Ⅰ级)由兰州新区管委会报请省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自然资源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农林水务局、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消防救援支队、中川园区管委会、秦川园区管委会、西岔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2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各园区发布,黄色预警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报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影响人群、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发布方式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手机短信、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引导屏、车载电视等渠道。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析研判:应急指挥部组织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相对应环境事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二)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及时调配危害警告标志牌(载明事故危险性、人员撤离路线、现场处置操作方案),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提前做好人员撤离安置准备并封锁事发现场,生态环境局协同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宣传报道)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及时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三)应急准备: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性质、危险性在事件发生30分钟内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车辆及应急救援物资进入事发地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兰州新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环境监测人员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随时掌握污染物变化情况并报告污染事故事态进展情况。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及时调取档案库内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共区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如水源地污染、危险化学品运输泄露、危险废物运输泄露),生态环境局及时调取公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舆论引导:应急指挥部加强与兰州新区党工委办公室(宣传报道)联络,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布,其中Ⅰ级、Ⅱ级30分钟发布一次,Ⅲ级和Ⅳ级1小时发布一次),公布咨询电话,组织应急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应急指挥部应组织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事件类型相对应的主管单位、应急专家加强跟踪分析,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环境监测表明,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的情况下,应当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后,首先根据环境应急事件类型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工作并第一时间及时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报告,由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在20分钟内上报应急指挥部。

  事发地区园区管委会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兰州新区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应当在30分钟内向兰州新区管委会及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兰州新区各园区管委会、乡镇应当在10分钟内向兰州新区管委会和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事故涉及伤害附件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4)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兰州新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局先于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其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接到事故信息后,生态环境局应及时通报相关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若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园区、乡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生态环境局通报相关园区管委会、乡镇,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

  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3.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30分钟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4 信息通报

  当兰州新区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尤其涉及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对周边企业单位和公众可能造成威胁时,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说明情况,并启动警报系统,向周边单位和公众发出警报。

  (一)通报内容

  事件发生后,宣传报道组要根据事件可能影响到的范围、程度,向周边单位、居民通报事件信息,告知疏散的方向、路线、时限要求和注意事项,应急物资的发放地点,并对特殊情况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通报方式

  单位通报:对单位的信息通报,采取直接通知的方式,以电话通知为主,须及时通知周边企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门。对于电话暂时联系不上的单位,则必须派人当面通知。通知的同时做好记录,记录接警者的姓名、职务、时间等基本信息。

  居民及公众通报: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和公众的通告方式,采取通知社区或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的方式进行,由社区进一步通知居民和公众。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按规定向所属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报告,并提出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建议;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市州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出请求,或由兰州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理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

  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负责启动IV级响应,各园区管委会、乡镇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园区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门保持与事发地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III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启动III级响应。由兰州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II级应急响应和I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及时做好紧急处置工作、启动兰州新区级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上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由甘肃省领导小组启动省专项应急预案或省总体应急预案,按照省领导小组指令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兰州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甘肃省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需采取的措施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取措施:

  1、组织协调环境影响涉及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环境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机构和其他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环境影响涉及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资源。

  3、协调对受威胁的生态环境目标的防护工作,协调设置安全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

  4、组织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

  5、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污染控制与消除方案,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和返回时机,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6、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向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党工委报告。

  4.3.2事发地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需采取措施

  事发地区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园区层级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2、及时向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新区党工委和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相关情况和应急处置信息。

  3、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提供应急救援、污染控制和污染消除等方面的建议。

  4、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和疏散撤离工作。

  4.3.3应急小组需采取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污染处置组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事故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针对不同类型事故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现场警戒

  新区公安局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现场警戒,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事故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警戒区域的边界设立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外,禁止他人进入警戒区;在通往事件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指挥勘查、救护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抢救和勘查的位置,开启警灯等警示设备。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还应当停放警车示警,在适当位置设置警告标志和减(限)速标志,并向事故现场方向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

  3、转移安置人员

  污染处置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抢险救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影响范围及程度,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事发地周边居民疏散范围及方式,迅速安排专人对周边居民实施紧急疏散,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禁止人员在低洼处滞留;

  新区公安局、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等部门要开辟事故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确保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新区公安局开展紧急救援和受伤人员现场救护。

  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立即组织医务人员、药品和医疗设备参与救援,选择地形有利的位置设置急救点,对受伤人员实施现场急救。

  公安、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对受灾居民实施安置,并配备必要物资及应急装备,做好受威胁群众的疏散转移和生活安置工作。

  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并报告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依据。

  水源污染监测:新区生态环境局和供水单位都负有水质、水量应急监测责任,分别对自来水出厂水质、水源地水质和自来水管网水、末梢水进行不间断的加密监测。Ⅰ级和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加强对各点位水质监测,至少每2小时取样化验一次,以保证水源地溶解氧、氨氮、CODMn以及污染时的特征污染物指标、自来水各饮用指标每 2 小时报告一次。

  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应急监测:根据气象条件、预测模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及时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农作物、水体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物质的成分、浓度和污染区域范围及程度,对事故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6、市场监管和调控

  社会稳定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负责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媒体、通信和互联网渠道发布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同时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8、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4企事业单位需采取措施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环境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是突发环境事件的第一响应责任单位。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紧急调动本单位的应急资源全力开展或配合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4.4 响应终止

  4.4.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污染原因已经消除;

  (2)环境监测表明,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措施以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并保护公众的安全健康免受再次危害。

  4.4.2响应终止程序

  (1)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申请,经应急指挥部对现场情况进行核实研究后宣布应急终止。Ⅰ级、Ⅱ级响应由甘肃省政府宣布应急终止,Ⅲ级响应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终止,Ⅳ级响应由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不同,由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部根据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可视情况委托兰州新区内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开展调查处理,也可由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各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认为需要由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决定。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处置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日常监管情况等。

  5.3 善后处置

  环境应急工作结束后,兰州新区环境监测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开展)继续跟踪监测污染物的变化情况,直至稳定恢复。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应归还。对一次性或损坏的应急用品,应照价赔偿。突发环境事件肇事单位应承担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认定肇事者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财政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5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兰州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要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2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地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强化本级、本行业、本企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由各级政府、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人员编制、资金与设备投入,建设达到《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地市级一级标准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调查、掌握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等信息。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应加强基层环境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大中型石油化工、制药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的业务培训。

  6.3 物资保障

  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重点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针对本地区主要环境风险防控为地表水环境风险防控,引大入秦及其主要支流、秦王川国家级湿地、各水源保护区所在区域的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应重点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环境监测等类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更换。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控,包括物资的数量、分布、隶属等信息。

  兰州新区管委会、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及与重点企业之间应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6.4 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所在地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兰州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及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5 通信保障

  各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科学预警系统。兰州新区通信部门负责通信与信息线路维护工作,确保通信畅通。在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预案启动时应急工作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通畅。

  6.6 交通运输保障

  兰州新区交通委,公安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道路及交通设施遭洪水、山体塌方等毁坏时,交通委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各园区管委会交通部门与相关专业运输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突发环境事件时紧急调用。

  6.7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兰州新区环境风险源专业数据库,结合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等常态工作。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件(事故)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 治安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时,社会稳定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不法人员趁乱抢劫、盗窃或哄抢财物,打击一切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6.9 医疗卫生保障

  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兰州新区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验检测等卫生应急物资,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适时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和演练。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培训

  各园区管委会应组织对本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环境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 预案修订

  兰州新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兰州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3 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至少每3年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环境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演练方式可以是实战演练,也可以是桌面推演。

  环境应急演练完毕,牵头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评估工作,主要评价指挥协调能力、应急响应速度、事件信息报送的及时性、现场处置的有效性、应急物资的充分性和适宜性、保障措施的可靠性以及应急预案的适用性等。评估报告应针对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兰州新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兰州新区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略)

     5.兰州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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