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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10/ 13:24 来源: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37号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新区管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促进新区各级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5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平台新阵地,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深化政民互动、提供便民服务、回应社会关切、收集社情民意、引导公众舆论、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掌上服务”。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应用管理应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的原则,加快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新型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打造一批利企便民、亮点纷呈、群众满意的政务新媒体,为传播新区声音、提升新区影响力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能职责

  第六条  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是新区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整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能。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传播等日常运维工作。

  第八条  新区各级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新区宣传、网信部门相关业务的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与清理关停

  第九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同,确保实用管用。

  第十条  除涉密单位和不对外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部门外,各园区管委会以及与经济发展、民生问题、社会管理等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鼓励各园区探索创新,联合各相关部门、镇(街道)融合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办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多个账号的,应清理整合;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清理优化,确实无力维护的予以关停;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办政务新媒体。

  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在国家有关主管单位未予核准的新媒体平台上开办政务新媒体。

  第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新区各级各部门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各园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及镇(街道)开办、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由所属园区统一报送备案。政务新媒体备案应当填写《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备案信息实行档案管理,以备查核。

  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功能建设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按程序审定签发。涉及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息,由主办单位领导审定签发;涉及新区全局性的重要信息,应报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按程序审核后发布;对涉及新区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灾情疫情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主办单位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公开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推送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反映新区开发建设动态,公布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事关民生利益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

  第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科学分类,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准确权威、语义明确、语言规范、发布及时。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鼓励各类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原则上每两周至少更新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八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凡转载发布的信息,均应注明来源,保证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和活动信息,各级各类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

  第十九条  鼓励政务新媒体根据技术条件、数据支撑,对接新区门户网站和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新区子站等平台,逐步有序开通办事服务功能,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新区门户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兰州新区子站、实体政务大厅线上线下融合联通、数据互联共享,实现用户统一、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一次认证、一网通办。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应邀请有关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对涉及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网络谣言,应及时公布真相、辟除谣言,做好正向引导。

  第二十一条  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留言评论、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做好群众留言的处理反馈工作。健全完善全面、权威、有效的咨询问答库,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若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五章  运行维护与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确定工作人员和责任,负责做好政务新媒体运营、维护和管理。同时为平台建设、运维监管等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加强政务新媒体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升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的安全管理,提高对政务新媒体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强化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违规违法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不得公开有损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定期开展平台应用程序、操作系统以及数据库的安全检查,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理,坚决纠正错误,迅速澄清事实,做好应对化解工作。重大舆情要按程序报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以及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和网信、宣传部门。有条件的政务新媒体要开设纠错入口,方便群众参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和主办单位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向新媒体平台运营方致函关停处理,并按程序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要加强与第三方平台对接,为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提供便利。

第六章  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将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每季度对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每年度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开展1次考核,抽查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开通报,督促做好整改落实。

  对在国家和省上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单项否决的,本年度政务新媒体考核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对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问题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政务新媒体,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当通过约谈、通报或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或数据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向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办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办单位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处理情况较为复杂的,经政务新媒体主管或主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园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省市驻区单位。新区党政机关共用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前开办的政务新媒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样表)

  相关链接:《兰州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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