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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时间: 2020/07/2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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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国有集团公司:

  《兰州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兰州新区管委会第21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兰州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新区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引导和鼓励项目单位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投入,推进新区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发挥重大项目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支撑带动作用,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6〕803号)和《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9〕32号)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主要关系新区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符合国家、省市和新区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认定的重大项目;

  (三)其他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使用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前期费是项目总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开工后计入政府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工作是指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以及与项目前期有关的咨询论证、评估评审等方面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新区财政预算安排,优先安排符合国家、省市和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列入年度计划的重大项目。省市当年已经安排过前期费的原则上新区财政不再重复安排,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前期费的除外。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申报,原则上按项目的行业管理隶属关系或项目所在园区属地关系进行统筹安排,由项目前期费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园区经发局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经发局初审后,将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统一报新区经发局(统计局)审核汇总。

  第七条  新区经发局(统计局)收到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后,根据当年重大项目前期费预算安排额度,进行严格审核和筛选后,提出当年重大项目前期费安排计划,提交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八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建设年限、建设规模和主要内容、效益分析等。

  (二)项目前期工作方案: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依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及进度安排、前期费估算、申请前期费金额及用途等。

第三章  下达拨付

  第九条  新区经发局(统计局)按照管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项目前期费安排计划,分批安排下达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至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经发局,并抄送新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新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和预算安排,保障新区本级财政重大项目前期费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经发局收到前期费安排计划通知后,会同项目单位与新区经发局(统计局)签订《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单位同时向新区经发局(统计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抄送新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承诺内容包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前期工作计划任务及完成期限、依法依规使用前期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前期费安排计划通知,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和承诺书,办理重大项目前期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计划下达后未按规定支出或过期未支付的,由新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收回资金另作安排。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及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经发局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项目单位未严格按照签订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和承诺书完成前期工作的,督促进行限期整改。新区经发局(统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前期费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使用重大项目前期费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经发局于当年底将前期经费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报新区经发局(统计局)和新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前期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编制预算、安排计划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遵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和承诺书,严格履行承诺,按照承诺内容和时限完成前期工作。有下列行为的,收回重大项目前期费或扣回违规资金。

  (一)重大前期项目经费没有专款专用的;

  (二)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重大项目前期费等情形的;

  (三)未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签订的内容使用前期经费的;

  (四)擅自更改前期工作内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或冒领资金的,限期交回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由于规划调整、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影响无法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重大项目前期费核销申请,作出前期费使用决算,参照“申报审核”程序逐级报送新区经发局(统计局)。新区经发局(统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意见会同新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项目主管部门或园区经发局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核销已支出重大项目前期费,由财政收回剩余部分结转至下年度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