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防工程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 新区原创
时间: 2020/05/2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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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区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新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保障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时足额缴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考发达地区经验,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兰州新区防空地下室修建范围如下:
(一)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甘肃省有关规定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如下:
1.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典型建(构)筑物如: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试验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2.公益建筑。典型建(构)筑物如: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3.特殊建(构)筑物。典型建(构)筑物如: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第三条 兰州新区防空地下室配建面积要求如下: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楼房面积)的5%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新区自然资源局在项目规划条件及修详规审查时需明确项目必须按要求配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在同一个项目内统筹考虑人防工程建设并分期实施。
第五条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新区城建交通局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650元。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划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振等技术的。
(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六)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除外)。
第六条 经新区城建交通局审批同意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应按规定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缴费时间节点如下:
(一)商业开发项目需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其他项目需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的单位或自用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照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示范项目,予以免收。
第八条 新区城建交通局和各园区管委会应根据《新区人防总体规划》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缴情况,及时谋划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新区经济发展局应将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及时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新区财政局应根据城建交通局申请,将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相关建设费用和人防事业发展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