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
时间: 2017/08/31/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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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发〔2017〕18号
新区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新区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 :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24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为做好兰州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新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对于准确判断新区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是新区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及省上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工作步骤。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分三个阶段进行。
普查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底):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全面普查阶段(2018年全年):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
总结发布阶段(2019年全年):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新区管理委员会决定成立第二次新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新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各园区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普查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新区财政要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规范、安全、高效使用资金。
(三)确保普查质量。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各国有集团公司、省市驻区各单位要按照“新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园区主要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要按照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新区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污染源普查对象必须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四)严肃普查纪律。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做好普查宣传。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
附件
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何 静 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张 浩 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 磊 新区环保局局长
张翠青 新区经发局副局长
成 员:王 诚 新区规建局副局长
邓永农 新区财政局副局长
霍 展 新区公安局副局长
车继斌 新区国土局副局长
王集桂 新区农林水务局副局长
潘膺希 新区环保局副局长
温庆丰 新区环保局副局长
姜 涛 兰州市工商局新区分局副局长
张万秀 新区国税局副局长
高希麟 新区地税局副局长
韩 伟 兰州市质监局新区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潘膺希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