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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新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兰州新区

时间: 2017/06/2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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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发〔2017〕152号

 新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产业园区指挥部,新区各国有企业,省市驻区各单位,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

    《兰州新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兰州新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甘肃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12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大力优化科技特派员队伍结构

   (一)大力发展农村科技特派员。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伍转业军人、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乡土人才等具备技术特长的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身份自愿到农村开展科技扶贫、技术服务和创新创业。

   (二)大力发展企业科技特派员。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身份,自愿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或与新区科技型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

   (三)鼓励发展社区科技特派员。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科技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的身份,自愿到社区或乡村开展健康服务、科学普及、技术咨询、创新创业等民生科技服务工作。

   (四)鼓励发展国际科技特派员。择优选派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平台)或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科技人员为新区科技特派员,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引进或推广先进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引导新区企业开展国际技术合作交流。

   (五)鼓励发展科技特派员团队。已选派的特派员,可自愿组成3人以上的科技特派员团队,瞄准农村、社区、企业等创新发展需求,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

二、强化科技特派员支持措施

   (六)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在“创新一条街”规划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科技特派员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平台,对科技特派员或团队领办、创办的“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新区孵化平台奖励政策给予优先落实。积极争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给予倾斜,积极引荐省、市、新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投向科技特派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七)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计划。对派驻到企业的科技特派员,促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创新平台,根据省、市、新区科技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对以企业为主体、科技特派员牵头申报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科技项目,新区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鼓励企业建立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吸引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技术创新。

   (八)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对科技特派员或者科技特派员团队深入农村,服务于脱贫攻坚、民生事业等公益性技术服务,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对各类科技示范项目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九)支持国际科技特派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对履行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任务的国际科技特派员,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

   (十)实施科技特派员能力提升工程。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实施不同层次的科技特派员能力提升培训,组织科技特派员走出去学习培训交流。

   (十一)用好科技特派员服务平台。用好甘肃省科技特派员服务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建立技术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服务科技特派员与企业、社区、地方的交流合作,服务供需双方的技术需求和人才需求,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宣传展示科技成果,宣传交流科技特派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三、优化健全科技特派员管理机制

   (十二)科技特派员选派条件。拥护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创新创业事业、具备专业技术或企业管理特长的人员,可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十三)科技特派员选择对象。坚持市场导向和行政选派结合,精心选派一批科技人员作为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业服务。主要选择对象是:

    1.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在编人员;

    2.离退休的管理或技术人员;

    3.挂职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

    4.引进的科技、管理人员;

    5.熟悉资产重组、资本运作的专业人员;

    6.企事业法人;

    7.急需紧缺的其他科技类人才。

   (十四)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坚持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派科技特派员,其中,自愿进入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必须征得企业同意后方可选派。

    1.公职人员。经本人自愿向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审核后,报请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并经公示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2.非公职人员。直接向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请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并经公示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

   (十五)国际科技特派员选派。依托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平台)或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从事国际科技合作的科技人员,经本人申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选派为国际科技特派员。

   (十六)科技特派员管理主体。科技特派员由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组织部门及派出单位具体实施管理。新区管委会对作出派出决定的科技特派员颁发聘书,与派出单位(仅限区外公职人员)和服务单位签订管理和服务协议。

    (十七)推行科技特派员备案制度。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按年度将科技特派员选派情况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对接国家、省科技特派员管理服务平台,实行科技特派员网上备案登记制,建立科技特派员电子档案。

   (十八)考核评价。按照谁选派、谁考核的原则,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组织部门和服务单位,对科技特派员进行年度考核。

    对公益服务型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突出社会效益导向。对技术有偿服务型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突出经济效益导向。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指标,以本地科技特派员的总数为基数,比照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比例确定。

    1.公职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科技特派员,直接确定为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且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

    2.非公职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5000元的现金奖励。

   (十九)科技特派员依法取得有偿服务报酬。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合理收入。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型企业,或在所服务企业中担任职务,应当从企业中获得有偿服务报酬或股权、期权分红。科技特派员在农村或社区开展公益性技术服务,应当取得有偿服务报酬或得到科技项目支持。

  (二十)政策保障。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选派人员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选派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工作。

   (二十一)职称评聘。科技特派员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其晋升职称时,不再要求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十二)强化激励。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和奖励程序,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优秀科技特派员的,在评聘职称时按相同级别的综合先进称号对待。

   (二十三)建立科技特派员诚信体系和宽容失败机制。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纳入科研诚信体系。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渎职失职,给服务对象造成一定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